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79號
KSDV,98,司促,4079,2009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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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
債 權 人 鄉詩湖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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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