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
債 權 人 鄉詩湖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