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佳楷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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