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35號
KSDV,98,司促,4035,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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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佳楷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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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楷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