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33號
KSDV,98,司促,4033,200902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王再鵬即鴻國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