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王再鵬即鴻國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