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雖經陳報本院未受理債務人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聲報
清算事宜,然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 尚無
從得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故請提供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