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26號
KSDV,98,司促,1926,200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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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雖經陳報本院未受理債務人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聲報
  清算事宜,然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 尚無
  從得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故請提供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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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