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41號
KSDV,98,司促,1241,2009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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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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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