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永安液化天然
氣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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