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898號
KSDV,97,訴,1898,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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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永安液化天然
      氣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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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