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3277號
KSDV,97,審消債更,3277,2009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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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7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領取高雄市社會局殘障補助金或津貼之期間及領 取總金額及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父母段景陽段曾澄妹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 身分證統一編號)。
⒊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⒋依法應分擔段景陽段曾澄妹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並請提出各該法定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身 分證統一編號)。
⒌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里○○街67號五樓之建物 登記謄本及其所坐落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⒍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0,906元、繕食12,000元、交 通800 元、1,000 元、電費1,200 元、瓦斯1,000 元、成人尿



布975 元及日用品500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⒎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⒑請說明參與97年債務協商機制,債權銀行所提出每月分期還款 方案為何。
⒒請提出前配偶劉月容95、96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及陳報與段緯 凡終止收養之原因,並提出段韋帆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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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