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65 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訴外人宏昱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 昱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5 月26日向相對人 申報債權,惟相對人並未函覆分配結果,且迄今未依所得稅 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顯見相對人未履行其清算人 職務。相對人固於97年11月21日以宏昱公司在台東建案剩餘 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鑑價完成後迄今未有進一步通知為由 ,聲請延展清算期日,然上開遭查封拍賣土地之所有權人為 相對人及訴外人詹正雄,非宏昱公司,相對人以此作為延展 清算期日之事由,顯係推託之詞。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 第82條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二、經查,高雄市政府因宏昱公司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於 94年9 月14日以高市府建二字第09407984900 號命令宏昱公 司解散,復於94年11月4 日以高市府建二字第094080366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宏昱公司全體股東於97年4 月3 日選任 相對人為清算人,相對人已於97年4 月8 日向本院聲報就任 ,經本院准予備查,復於97年11月21日,以宏昱公司多年前 在台東建案剩餘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鑑價完成後迄今未有 進一步通知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日,亦經本院准予展期等 情,業經本院調取97年度審司字第9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自相對人於經選任為清算人後即向本院聲報就任, 復以上開事由聲請展延清算期日等情形式上觀之,尚難認相 對人有何未履行清算人職務之情事。至上開遭法院查封拍賣 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及詹正雄,非宏昱公司一節,固有 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惟依該資料之記載, 宏昱公司乃上開土地抵押借款之債務人,上開土地拍賣情形 自將影響宏昱公司資產狀況,是相對人以此聲請展延清算期 日即屬有據,聲請人認相對人並未積極進行清算程序,尚難 採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