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2192號
KSDV,97,司票,12192,2009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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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192號
聲 請 人 豐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豐鑫交通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 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事項為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 日、提示日,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2月5 日送達聲請人 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 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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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