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980號
債 權 人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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