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2069號
KSDV,97,司促,72069,2009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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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069號
債 權 人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與債務人盧建 興即永固工程行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 月15 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 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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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