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9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即丙○○)
人
之2
債 務 人 己○○即丁○○)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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