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9922號
KSDV,97,司促,69922,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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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9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即丙○○)

           之2
債 務 人 己○○即丁○○)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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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