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續任獎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890號
KSDV,95,訴,3890,2009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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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90號
上 訴 人 信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續任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1 月17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98年2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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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