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上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律師
蔡陸弟律師
周元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柯怡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甲○○、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乙○○係民主進步黨金門縣黨 部主任委員、福建省省府委員及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 理事長,其因在民主進步黨內佔有重要職缺,且與民主進步 黨推薦之高雄市第4 屆市長候選人陳菊關係親密,為求陳菊 在本屆市長選舉時能順利當選,竟於民國95年9 月中旬某日 ,先以電話與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事長胡偉生聯絡,拜託其 利用同鄉會之鄉親替陳菊選舉造勢,胡偉生基於同鄉情誼應 允後即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總幹事即被告甲○○全力配合, 被告乙○○與甲○○聯絡後,即基於對於高雄市金門同鄉會 理、監事及顧問等設籍於高雄市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不正 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決定於95年9 月30日中午,在高雄市 鹽埕區○○○路98號之「漢王飯店」漢華廳,以舉辦金門縣 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觀摩研習活動 」之名義辦理餐會,並由與乙○○、甲○○有共同犯意聯絡 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幹事即被告丙○○,先以「李太太」名 義向漢王飯店訂席10桌,再於同月28日及29日,以電話邀集 高雄市金門同鄉會設籍於高雄市之理監事、顧問及親友等有 投票權人及少數不具投票權之理、監事、顧問及其親友到場 ,並免費招待參與人員享用餐點,藉以聚集人氣、拉抬聲勢 ,計劃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
權為一定之行使。嗣於同年月30日中午12時許,高雄市金門 同鄉會理監事、顧問楊昂成、李錫喻、陳德順、曾水權等人 及親友等設籍於高雄市有投票權之選民,及少數不具投票權 之理監事、顧問黃澤華、許加謀及親友等共約60餘人應邀參 加餐會,席開7 桌,受邀餐宴理監事、顧問及親友均無需繳 交任何費用。而當日之每桌菜色原為新臺幣(下同)6 千元 ,席開7 桌,價金本應為4 萬2 千元,惟因加上飲料、酒品 費用,被告乙○○共支付4 萬4 千090 元(其中2 萬元由乙 ○○刷卡支付,另2 萬4 千090 元則由被告乙○○以現金支 付),故其等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之餐飲不正利益之平 均價值約為每人700 元。雖餐會當日台上掛有被告乙○○自 行準備之「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布條,惟僅於開場 時淺談該會事務,其後則由同鄉會總幹事甲○○、乙○○及 到場之民主進步黨台北市黨部主任委員李政毅等人,分別在 台上發表盛讚陳菊、希望金門同鄉在本屆高雄市長選舉中支 持陳菊、希望陳菊高票當選等言詞,陳菊並於餐會中受邀到 場,向與會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監事、顧問發表:其長期 支持金門同鄉,希望能夠當選市長,再為金門同鄉服務,乙 ○○主委辦餐會,希望金門同鄉在選舉期間能夠多多支持, 有機會在高雄市為金門同鄉服務等言詞,陳菊發表演說後, 乙○○等人並陪同陳菊逐桌向前來參加餐會有投票權之高雄 市金門同鄉會理監事、顧問及親友敬酒,期希有投票權之金 門同鄉會理監事、顧問及親友,支持陳菊當選高雄市第4 屆 市長,而行求、交付每人價值約700 元之餐飲不正利益,並 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二)被告乙○○係金門縣鄉土 文化建設促進會理事長,平日負責該會會務推廣並綜理該會 所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乙○○明知上開95年9 月30日 中午,在高雄市漢王飯店所舉辦餐會主要目的係在拉抬本屆 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之聲勢,希望與會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 成員在選舉時能支持陳菊,進而對與會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 理監事、顧問及親友行求、交付不正利益,並非辦理金門縣 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負責推動之「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觀 摩研習活動」,竟先於95年9 月26日,以金門縣鄉土文化建 設促進會金文字第095009 2601 號函,檢陳辦理「金門社區 教育種子教師觀摩研習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福建 省政府申請補助3 萬元,嗣福建省政府於95年10月3 日,以 閩一民字第0950003228號函同意撥協辦經費3 萬元,請金門 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於活動結束後,檢附原始憑證報府撥 款,乙○○則將前開餐會取得面額共4 萬4,090 元之統一發 票二紙、刷卡單、漢王飯店出具之消費明細、照片等資料交
予不知情之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總幹事熊知行、會計 李碧娥,將上開統一發票等憑證利用其等業務上所製作用以 申請補助之粘貼憑證用紙,並由乙○○以金門縣鄉土文化建 設促進會理事長名義,於同月8 日以金文建字第0950100801 號函發文予福建省政府,在業務上作成之公文上載明「檢陳 本會辦理『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觀摩研習活動』支出憑據 、活動照片如附件,惠請 鈞府核撥活動經費新台幣參萬元 正,俾便核銷結報...」等語,以此內容虛偽之公文連同 實際上係為陳菊參選高雄市市長而舉辦餐會之漢王飯店所出 具之統一發票、刷卡單、消費明細、照片等資料,向福建省 政府申請核撥活動經費而行使之,使福建省政府不知情之主 計、會計等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 確有在高雄市辦理「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觀摩研習活動」 ,准予核撥活動經費3 萬元至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帳 戶內,乙○○因而詐得福建省政府之補助經費3 萬元,足以 生損害於福建省政府對社團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嗣因乙○ ○遭檢舉涉嫌賄選,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持搜索票於95年11月22日前往金門市高 雄同鄉會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乙○○、甲○○、丙○○3 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修正後為第99條第1 項)之投 票行賄罪,被告乙○○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 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三、本件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證人楊昂成、李錫喻、胡偉生、陳順德、許加謀、黃 澤華、曾水權在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在警 詢中就被告丙○○本件犯罪部分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在
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㈡、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⑵本案證人楊昂成、許加謀、曾水權、李錫喻、陳德順、胡 偉生、秘密證人A1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係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另共同被告乙○○、 甲○○、丙○○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對於其餘2 位共同被告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 陳述,然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除秘密證人A1外(秘密證 人未具結仍有證據能力部分詳下列⑶所述),亦經檢察官 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 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有該結文附卷可考,又查無違法取證 之瑕疵存在,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引用上開證人於檢 察官面前所為陳述作為證據與本案之相關待證事實間亦具 相當之關連性,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⑶次按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採具結制度,其用意在 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警戒 心,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 又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具結」,係 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依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並非所有未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 然無證據能力,否則依法得不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陳述, 豈可因未具結而認其陳述證據全無證據能力?故證據能力 之有無,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又證人保護法第 2 條第10款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即現行第99條第1 項)之刑事案件之證人,適用證人 保護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檢舉人、告 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 定」,又受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既動用社會及司法資 源予以特別保護,相對的應加重其義務與責任,以維國家 司法權之行使,乃於同法第19條規定:「依本法保護之證 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供 前或供後具結為處罰要件,且提高最低法定刑刑度,該規 定較刑法第168 條之規定嚴厲,於此,祕密證人縱未令具 結,實與已具結者無異,不得謂欠缺程序方面之法定要件
而遽謂其陳述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4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秘密證人A1於偵查中之證述, 惟依上開說明,不得以其未經具結而謂其無證據能力,故 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仍應有證 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 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 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檢察官於本院最後審判期日或同 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之 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 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適當,應得為證據。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3 人涉有前開投票行賄罪嫌,及被告乙○ ○另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證人 楊昂成、李錫喻、胡偉生、陳順德、許加謀、黃澤華、曾水 權等之陳述證據及漢王飯店漢華廳訂席表、被告乙○○刷卡 單、統一發票、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競選文宣、福建省政府 函、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函等文書證據在卷為主要論 據。訊據被告乙○○、甲○○、丙○○均坦承於上開時、地 有舉辦餐會,邀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之理、監事及顧問前往 參加,以餐飲提供與會人員享用,陳菊並於餐會中到場,公 開向在場之人發表:其長期支持金門同鄉,希望能夠當選市 長,再為金門同鄉服務,乙○○主委辦餐會,希望金門同鄉 在選舉期間能夠多多支持,有機會在高雄市為金門同鄉服務 等言詞,陳菊發表演說後,乙○○等人並陪同陳菊逐桌向在 場具有投票權之人及親友敬酒,席畢由乙○○共支付4 萬40 90元等情,被告乙○○並坦認有將上開95年9 月30日中午在 高雄市漢王飯店舉辦餐會所取得之相關消費明細、照片等資 料,以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理事長名義,於95年10月 8 日以金文建字第0950100801號函發文與福建省政府,申請 核撥活動經費新台幣3 萬元,福建省政府於95年10月26日將 核撥之3 萬元匯入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金
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帳戶內,惟被告乙○○等3 人均堅 決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被告乙○○並堅詞否認有何偽造 文書或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乙○○辯稱:其舉辦本案餐會 ,係為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 觀摩研習活動」,而非為特定候選人舉辦的賄選餐會,其事 先雖知道陳菊會到場但並非其邀陳菊與會,不知係何人邀陳 菊與會,本件餐敘與投票行為並無對價關係;又上開95年9 月30日中午在高雄市漢王飯店所舉辦之餐會,確實係執行「 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觀摩研習活動」內容,既有實際餐飲 花費,其持單據向福建省政府申請核撥輔助款,並無詐領或 登載不實等語。被告甲○○辯稱:本次餐敘純粹是為鼓勵金 門同鄉第二代返鄉當志工,於邀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監 事及顧問前來與會時,未要求或請託與會人士支持特定候選 人,席間陳菊雖有到場致詞,惟屬選舉期間一般社交場合常 見之競選活動,並無要求投票給陳菊之賄選行為。被告丙○ ○則辯稱:其只是受甲○○之指示,負責例行之聯絡、訂席 工作,不知本案餐會係要為陳菊輔選,於餐會中有辦理什麼 內容的活動其並不知情等語。又被告等3 人之辯護人則均以 :參與餐會之人,包括無投票權之人,被告乙○○等3 人未 與參加餐會之人就投票權約為一定之行使,與會之人所享用 之餐飲與投票權之行使間無對價關係,與會之人所喊當選口 號,為選舉期間之應酬式場面語言而已,非受賄之意思表示 等語,為被告乙○○等3人辯護。
五、經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
㈠、就95年12月9 日舉辦之高雄市第4 屆市長選舉,民主進步黨 於95年6 月28日提名陳菊參選,陳菊並確實登記為高雄市第 4 屆市長之候選人,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有95年6 月28日 公視新聞網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95年10月3 日中選一字第 0953100134號公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95年11月23日高市選 一字第0950450592號公告附卷可佐。又被告乙○○係民主進 步黨金門縣黨部主任委員、福建省省府委員及金門縣鄉土文 化建設促進會理事長;被告甲○○、丙○○分別為高雄市金 門同鄉會總幹事及幹事;被告乙○○於95年9 月中旬某日, 先以電話與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事長胡偉生聯絡伊希望能與 高雄市金門同鄉會接觸之事宜,胡偉生即請甲○○配合,被 告乙○○與被告甲○○聯絡後,決定於同年9 月30日中午, 在高雄市鹽埕區○○○路98號之「漢王飯店」漢華廳,以舉 辦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師觀摩 研習活動」之名義辦理餐會,並由被告丙○○先以「李太太 」名義向之漢王飯店承辦人員訂席,以每桌6,000 元之價格
,共訂席10桌,再於同月28日及29日,以電話邀集高雄市金 門同鄉會之理、監事及顧問參加。於同年9 月30日12時許, 受邀前來之第4 屆高雄市市長選舉有投票權之高雄市金門同 鄉會理、監事、顧問即李錫喻、李文遠、陳水良、林金蓮、 李水源、陳瑞霖、蔡水池、曾水權、張繼立、李水月、陳能 玉、陳德順、陳天保、楊昂成、陳昆圈、蔡輝泉、呂榮元、 蔡輝山、陳宗順等19人與其親友及部分無投票權之人合計約 六十餘人陸續到場,席開7 桌,席間由被告甲○○、乙○○ 及於餐會中到場之陳菊等人,逐一在台上公開向在場具有投 票權之人及無投票權人發表演說,陳菊發表演說後,被告乙 ○○等人並陪同陳菊逐桌向在場具有投票權之人及無投票權 之親友等人敬酒,席畢由乙○○共支付4 萬4,090元(其中2 萬元由乙○○以現金支付,另2 萬4,090 元則由被告乙○○ 以信用卡簽帳支付)等情,為被告乙○○等3 人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事長胡偉生於偵查中、證人 即本案參與餐會之許加謀、黃澤華、楊昂成於偵查中;陳德 順、曾水權、李錫喻、陳天保於原審;證人即金門縣鄉土文 化建設促進會總幹事熊知行於原審中分別證述明確,復有「 漢王飯店」漢華廳訂席單(偵一卷第5 頁)、餐會現場照片 6 張(原審卷一第54至56頁)、被告乙○○之信用卡簽帳單 及「漢王飯店」之統一發票2 張(偵一卷第6 頁)附卷可憑 ,故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即現行第99條 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 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而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 要件。成立投票行賄罪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行 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 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易言之,為 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 訴諸金錢、財物或不法利益之賄選行為應依法嚴以杜絕,而 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 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 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 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 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 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 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
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96年台上字第1853號 判決可資參照)。
㈢、本件被告3 人係以舉辦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金門社 區教育種子教師觀摩研習活動」之名義於「漢王飯店」辦理 上開餐會,於邀約通知參與該餐會時,係以鄉土文化建設促 進會或理事長(被告乙○○)邀請聚餐聯誼為由,並未告知 餐會目的係為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輔選,亦未請託投票支持 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等情,已據證人許加謀、黃澤華、楊昂 成於偵查中,證人陳德順、曾水權、李錫喻、陳天保於原審 中證述明確。而上開餐會舉辦現場有掛上「金門縣鄉土文化 建設促進會」之布條,並無懸掛或林立有關市長候選人陳菊 之選舉旗幟、布條、海報或其他文宣物品,亦有餐會現場照 片6 張附卷可稽(原審一卷第54至56頁)。依上開通知邀約 參與餐會情形及餐會現場內外佈置情況,已難認被告等3 人 舉辦該次餐會係以為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助選為目的,而具 交付餐飲之不正利益,對有投票權之人約其投票給陳菊之意 思。
㈣、再參酌市長候選人陳菊係於餐會進行中途到場,且應邀上台 致詞,並經前揭參加該次餐會之證人許加謀、黃澤華、楊昂 成於偵查中,證人陳德順、曾水權、李錫喻、陳天保於原審 中證述明確。另本案餐會席間被告乙○○、甲○○及市長候 選人陳菊均先後在台上公開向在場之來賓發表下列言詞:( 1) 被告乙○○:「今天真感謝各位鄉親來參加這一個餐會 ,阿,一向就是說咱們金門人在台灣打拼(有一小段聽不清 楚)我剛剛才說過,人不親土親,阿這幾年來,滄江在省政 府受到咱鄉親的疼愛及愛護,在這裡深深向大家說聲感謝( 掌聲),今年中秋節要到了,今天利用這一個機會,「金門 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來與大家做夥,我剛剛才向總幹事 (即被告甲○○)說過,咱們大家在這裡打拼,我看到一個 現象,就是咱第二代青年,對咱金門鄉土之愛及認識較沒有 ,我向總幹事說,可能要利用寒暑假,請甲○○總幹事將咱 們這一些第二代少年耶,少年耶這一些人集合起來,來辦一 個「金門青年返鄉志工團隊」這一些由我來向中央爭取一些 經費,來給我們這一些第二代可以利用寒暑假回到金門來了 解金門的鄉土文化,了解咱金門的歷史祖籍,給這一些第二 代可以參加了解金門的鄉土文化。等一下陳市長來與大家作 夥,一些話留待待會講,現在吃飯的時間到了,我就不再浪 費各位的時間,在這時候我介紹在場有幾位貴賓,咱鄉親的 貴賓留待你(總幹事被告甲○○)介紹,台北市少年耶主委
李政毅,再來就是陳主任,過來就是從咱們金門鹹水過台灣 ,我的總幹事(證人熊知行),咱們金門女婿取瓊林的,等 一下我再講話,謝謝…。」(2) 被告甲○○:「再次鼓掌 一下(掌聲),我們市長候選人到場,我們金門鄉親表示歡 迎(挾雜掌聲不斷),選舉的時候,剛好…(不清楚)我們 陳菊陳市長,我們陳局長,陳社會局長…(出現不詳旁人聲 遮蓋主持人聲音)有魄力,我們作為主軸,要來拚我們高雄 市市長,因為她的聲浪,所以聽歌寫意思,血汗拼面子,真 愛高雄,所以歡喜承擔,實現最美麗的理想,因為她有魄力 ,才能推動這次勞退新制,有460 萬元勞工受惠,再次掌聲 鼓勵好不好,感謝(掌聲),因為她有魄力,才能再造我們 高雄市的再進步,謝謝陳局長,那麼也希望這次可以高票當 選我們高雄市市長,今天我們高雄市金門同鄉會所有鄉親代 表,我們以熱烈掌聲謝謝我們陳局長,也謝謝我們陳局長在 任內對我們金門鄉親的照顧,今天,我想請陳局長為我們勉 勵幾句話(掌聲)。」(3) 陳菊發表:「多謝,各位咱金 門同鄉,咱理事長、副理事長,今日感謝同鄉會咱高雄那麼 多好朋友,咱大家來參加咱們乙○○,咱省府委員乙○○金 門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的餐會,我去過金門很多次,對金門 有很多的很深很好的印象,也能夠了解金門在過去可以保護 台灣的過程,金門人受到很多的委屈,金門人真委屈,但是 我是感覺到金門(不清楚)金門與台灣的民主命運是共同體 ,現在我很感謝咱乙○○,陳委員在金門為咱鄉親的打拼, 金門及台灣的命運,在台灣民主發展的過程打拼作夥這一點 來說,我個人非常的認同,我認為台灣要進步,金門也要進 步,現在不管任何政黨執政,咱下一代(不清楚)都要感謝 這一個過程中很多人的付出,感謝,感謝金門同鄉會咱高雄 這一些長輩及一些好朋友,再次深深說聲感謝,我也要向咱 們金門同鄉會在高雄這一些好朋友兄弟報告,我感覺到金門 要好好發展觀光,(不清楚),有太多的未卜,金門有太多 的困難,太多的包袱,我期待要如何好好的彌補金門的發展 ,金門要發展觀光,我感到金門閩南建築永遠不會壞,金門 的土地也保護得很好,保護很好,要如何維持這一個風評, 讓我們的觀光,讓人家知道咱們的觀光發展上有一個這麼美 的島嶼金門,金門的島嶼,和平的島嶼,咱想要說,金門要 扮演一個和平橋樑,所以我今天認為乙○○委員辦這一個餐 會,要來發動咱們金門同鄉,大家來對故鄉有支持,有這麼 多好的成就發展,我是說我如果有這一個機會去市政府服務 ,我對咱金門同鄉,在咱高雄,當然照顧咱所有的金門同鄉 自己人是我的責任,今天,乙○○,乙○○委員一向對金門
人在北高二市金門人的權益,咱乙○○委員非常的投入,我 相信未來我有機會去市政府,對金門人在高雄會增加照顧, 我相信乙○○陳委員會更加熱心用心爭取金門人應該有在咱 們高雄發展過程中應該有的權益(不清楚)所以我今天來相 信咱金門所有同鄉在選舉過程中會給我支持,我向大家報告 ,我去過金門縣,金門有很多多元就業,大家都知道金門咱 的經濟,不管發展觀光,金門的就業裡面就有多元就業,在 勞委會期間,我了解,不管縣長是其他政黨,如果要來輔導 金門同鄉多元的就業,不分政黨,我一樣去見金門的縣長, (不清楚)因為金門縣政府輔導金門人的多元就業,金門人 的就業,當時就我就業安定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一年超過 5,000 萬元輔導,讓金門人也可以在地就業,包括金門人服 務作得很好,我在勞委會我也會鼓勵他,因為支持一個金門 人就業,支持金門人是我的驕傲。在此,我要再次向咱乙○ ○陳委員表示感謝,以及咱金門高雄市同鄉會好朋友表示敬 意,我拜託,我期待我有機會去市政府,我希望我有機會與 所有金門人在高雄市參與所有發展,我在高雄市政府盡到我 增加的責任,來與咱金門鄉親大家打拼,讓我們金門人不管 在金門或是台灣可以得到平等及公平的對待,得到應該有的 尊嚴,我希望各位鄉親大家一起勉勵,再一次的感謝,感謝 滄江委員,感謝咱各位鄉親,感謝,感謝。(掌聲)金門高 粱喔,去金門才給滄江委員害過,我所以不敢喝啦。我感謝 各位鄉親,感謝大家,辛苦囉。希望金門鄉親大家可以為咱 多數的發展,非常的成功,祝福咱大家,感謝。」(4) 被 告乙○○繼而發表:「陳市長菊姐阿、高雄同鄉會三位理事 長,咱的副理事長,台北市黨部李主委,各位親愛的金門鄉 親大家好,剛才聽到菊姐仔的話,我有深深的感受,我相信 滄江與各位鄉親相同,我在民國60年乘開口笑(登陸艦)從 金門搭十幾小時的船一直顛到13號碼頭,菊姐的總部就設在 13號碼頭,相信13號碼頭咱金門人打拼奮鬥的歷史有深深的 感受,咱金門人在台灣打拼,敬愛的鄉親幾十年來的打拼克 勤克儉,咱金門人的成就深深給人肯定,(不清楚)菊姐的 過程我相信與咱同樣穿拖鞋打赤腳當初從金門鹹水過台灣打 拼,所以菊姐打拼的過程與我們是一樣的,各位鄉親您們說 對不對?(對,掌聲)」被告甲○○:「各位鄉親,掌聲鼓 勵一下。」被告乙○○:「(前幾字不清楚)菊姐的活力, 菊姐的宏觀視野,菊姐打拼過程為台灣民主公平正義打拼( 不清楚)金門人被軍管40幾年,對不對,40年咱在軍管的社 會不自由,所以咱才有那麼多鄉親來台灣打拼,這就代表我 們金門人的過程與菊姐過程相同的,對不對?(對,掌聲)
。今天咱金門鄉土建設促進會的餐會,我要在此來肯定咱菊 姐仔,因為伊做勞委會主委這幾年,我在金門省政府委員任 內,菊姐仔來金門十幾趟,她不是來玩的,我都將她的行程 排得滿滿的(不清楚)菊姐每一次到金門我都將行程排得滿 滿的,所以金門有一些勞工及基層社會的問題,除了勞委會 的問題,包括教育及文化的問題,菊姐都有幫助,我深深的 感謝菊姐在勞委會主委任內對我們的貢獻,大家為菊姐鼓掌 一下好不好?(好~掌聲)。所以像這樣打拼認真愛鄉土的 市長有合咱金門的口味,所以拜託,拜託,希望咱這一次市 長選舉咱來支持與咱相同打拼努力努力的菊姐,好不好?( 好~掌聲)為了替菊姐仔鼓勵,我來喊菊姐仔當選,好不好 ?(好~掌聲)菊姐仔!(凍蒜)! 菊姐仔!(凍蒜)!菊 姐仔!(凍蒜)!菊姐仔、菊姐仔、菊姐仔!(凍蒜)、( 凍蒜)、(凍蒜)!」等情,有「漢王飯店」漢華廳蒐證錄 音帶附卷可考,並經原審勘驗屬實,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 憑(原審卷一第166 頁至第171 頁),而被告對上開錄音內 容並無爭執,且經證人李錫喻、陳德順、許加謀、黃澤華、 楊昂成於調查站與偵查中,及秘密證人即提供上開蒐證錄音 帶之A1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故此部分事實亦堪採認。從 而於前開被告乙○○舉辦之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餐會 中,被告乙○○先以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理事長之身 分上台講述有關要向中央爭取經費,舉辦「金門青年返鄉志 工團隊」,鼓勵金門鄉親第2 代利用寒暑假返鄉,以認識暸 解金門歷史鄉土文化等語,雖繼而由被告甲○○講述為陳菊 助選之選舉語言後並介紹陳菊上台致詞發表政見及請求在場 之人投票支持,惟衡之常情,一般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經 常藉由各類社團舉辦之活動、婚喪喜慶之機會到場亮相致詞 ,藉機推薦自己對地方之貢獻並宣揚自己之政見,以尋求選 民之認同與支持,此實屬現今社會之常態而與台灣地區民眾 對端正不法賄選之選舉風氣之認知及法律感情並不悖離。且 本件受邀前來參加上開餐會之人,於受邀前來參加時既不知 係為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助選之選舉造勢餐會,於餐會進行 中雖有候選人陳菊到場致詞及為一些選舉常見之發文宣、喊 口號等造勢動作,亦屬選舉活動期間司空見慣之助選活動, 在場參與餐會之人主觀上並無收受餐飲之不正利益,及被告 等3 人與候選人陳菊係對其交付餐飲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乃 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投票支持陳菊)之認知,自 難認二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㈤、再者,依據被告丙○○於調查站受詢問中供述受邀參與本案 餐會之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監事均有第4 屆高雄市市長之
投票權,並經其親自於高雄市金門同鄉會理監事第10屆理、 監事名冊中勾選參與本案餐會之人,據其上開供述及名冊中 所勾選之人,佐以電腦網路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 資料,可知確有李錫喻(48年生、自89年11月27日設籍高雄 市至今)、李文遠(47年生、自93年6 月16日設籍高雄市至 今)、陳水良(45年生、自88年11月20日設籍高雄市至今) 、林金蓮(52年生、自82年9 月3 日設籍高雄市,於96年6 月26日遷出國外)、李水源(36年生、自80年6 月27日設籍 高雄市至今)、陳瑞霖(61年生、自92年12月22日設籍高雄 市至今)、蔡水池(26年生、自80年5 月29日設籍高雄市至 今)、曾水權(46年生、自81年6 月22日設籍高雄市至今) 、張繼立(45年生、自82年9 月24日設籍高雄市至今)、李 水月(37年生、自79年10月29日設籍高雄市至今)、陳能玉 (41年生、自82年1 月19日設籍高雄市至今)、陳德順(43 年生、自85年4 月2 日設籍高雄市至今)、陳天保(43年生 、自90年10月19日設籍高雄市至今)、楊昂成(26年生、自 74年7 月8 日設籍高雄市至今)、陳昆圈(26年生、自89年 7 月24日設籍高雄市至今)、蔡輝泉(26年生、自66年4 月 13日設籍高雄市至今)、呂榮元(28年生、自86年1 月24日 設籍高雄市至今)、蔡輝山(41年生、自79年2 月10日設籍 高雄市至今)、陳宗順(38年生、自79年8 月29日設籍高雄 市至今)等19人設籍於高雄市,亦即上開參與本案餐會之賓 客中僅李錫喻等19人係高雄市第4 屆市長選舉之投票權人, 而本件餐會受邀來參加之人共計約61人,席開7 桌,已如前 述,若被告3 人辦理該次餐會主要目的係為陳菊選舉造勢, 邀請到場參與之人豈會僅不及三分之一係有投票權之人。縱 被告3 人係藉「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名義舉辦餐會 ,而於餐會中行替候選人陳菊選舉造勢之實,此一政治選舉 活動之常態,或有投機取巧之道德上可非議性,惟就行為人 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 ,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本 件舉辦餐會之被告等3 人主觀上尚難認係以交付餐飲之不正 利益,而約使到場之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賄犯意,且客 觀上其等舉辦餐會所交付之價值區區數百元之餐飲利益亦難 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而到場之人 僅19人係高雄市第4 屆市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對於此一等 值於一般社團活動或社交應酬之無償享用餐飲,主觀上亦難 指為其等應認知係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乃提供上開 之餐飲供其等無償享用。
㈥、綜上,本件被告乙○○、甲○○、丙○○等3 人雖有藉舉辦
餐會而行助選之實,惟其主觀上並不具以提供無償餐飲而約 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客觀上所交付之 餐飲亦難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因 而所為即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 構成要件不合,公訴人起訴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依上開規定應為被告乙○○、甲○○、丙○○均無罪之諭知 。
六、經查:(詐欺取財部分)
㈠、被告乙○○於95年9 月26日,以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 金文字第0950092601號函,檢陳辦理「金門社區教育種子教 師觀摩研習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福建省政府申請 補助,嗣福建省政府於95年10月3 日,以閩一民字第095000 3228號函同意撥協辦經費3 萬元,請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 進會於活動結束後,檢附原始憑證報府撥款,被告乙○○將 前開餐會取得面額共4 萬4,090 元之統一發票2 紙、刷卡單 、漢王飯店出具之消費明細、照片等資料交與不知情之總幹 事熊知行、會計李碧娥,將上開統一發票等憑證黏貼於業務 上製作用以申請補助之粘貼憑證,並由被告乙○○以金門縣 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理事長名義,於同月8 日以金文建字第 0950100801號函發文與福建省政府,在業務上製作之公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