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144號
TCHV,97,重上,144,2009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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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乙○ 原名周君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97年8月5日台灣
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
院於98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其中丙○○甲○○乙○部分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 ,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 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 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 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著有判例。 查本件上訴人戊○○於原審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丙○○甲○○乙○ (下簡稱丙○○等 三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本息,經原審判令 被上訴人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丙○○一百萬元本息,嗣 戊○○丙○○均各自提起上訴,惟查丙○○部分,其上訴 理由係基於非個人關係之抗辯(見本審卷第48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上 訴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甲○○乙○ 等人,合先敍明 。
貳、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
參、兩造上訴及答辯要旨: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戊○○(下簡稱上訴人或戊○○)主 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下簡稱被上訴人或丙○○) 曾任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臺中縣黨部執行長;被 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甲○○(下簡稱被上訴人或甲○○)曾 任民進黨南投縣黨部副執行長、執行委員,並曾任立法委員 戊○○之輔選幹部,與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丙○○(下簡 稱被上訴人或丙○○)係舊識,丙○○甲○○二人均曾為 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陣營成員;乙○原名周君祐、周文 讚)係台中市○○街四十七號「大成國際整合行銷公司」( 以下簡稱大成行銷公司)之行銷公司之經理,該公司主要業 務項目為廣告帆布、布旗、布條、招牌及廣告文宣之製作。 緣甲○○因認民進黨正義連線派系成員佔據該黨大部份資源 ,心生不滿之餘,竟與丙○○共同基於意圖使第十五屆南投 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戊○○不當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九十四年九、十月間開始謀議製作、散佈文宣黑函,企圖用 詆毀縣長候選人戊○○名譽之方式,影響擁有投票權之民進 黨南投縣黨員投票意向,由甲○○於前開期間內之某日,在 南投縣草屯鎮○○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戊○○涉 及不法行為、誣損戊○○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一張、文 宣資料一批(內含有文宣一袋〈黑函七十七份〉、守護南投 大聯盟資料一份、新新聞雜誌六本)等物交付給丙○○;丙 ○○遂利用其之前於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以二十萬元之代 價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吳東信承租大成行銷公司二樓辦公室部 分空間,作為製作文宣黑函場所,訴外人吳東信並指示公司 員工乙○ 接受丙○○指揮,協同製作文宣黑函之排版及美 術編輯等工作,丙○○逕自網路上抓取相關照片、插圖後, 交給乙○ 將相關照片、插圖等安排轉貼在上開磁片文字檔 案上,而杜撰①「戊○○有十大淘金術罪狀」云云文宣。另 虛構②「戊○○蔡朝正任職羅氏大藥廠總經理大賺禽流感 黑心錢獲利數十億元」;「戊○○妻王琴賀當起禿鷹集團, 聯手炒作旺宏股票」云云,誣損戊○○名節之文宣黑函,且 為圖掩人耳目,並在文宣黑函郵件上分別假冒「守護南投大 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國會觀察改革 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人;迨黑函完稿後,因無印刷廠敢 接此生意,丙○○遂將上開黑函文宣內容儲存於磁碟片交予 甲○○,並同時告知黑函文宣無法印刷一事;甲○○於取得 前開磁片後,即將該磁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王先生」之成年男子,而該名「王先生」明知該磁片所示之 內容,亦承上開意圖使第十五屆南投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 )戊○○不當選之犯意聯絡,將該黑函文宣資料交付某不詳



名印刷廠印製,迨上述文宣黑函印製完成,該名「王先生」 即將該黑函文宣成品、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址條碼、 郵票等物交付丙○○,要求其需將該黑函文宣密封、黏貼郵 票後,始支付丙○○製作上開文宣之報酬。嗣丙○○乃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初某日,將已密封完成前開①之文宣黑函內容 ,分別假冒「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 醫院」名義為郵件寄件人,並將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 址條碼黏貼在文宣黑函收件人欄暨貼上郵票後,四處投遞於 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寄送予民進黨南投縣黨員; 另被告丙○○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將已密封完成之 前開②之文宣黑函內容,假冒「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 為郵件寄件人,以每小時八十元之代價,僱請不知情之陳威 亨負責黏貼郵票,並於完成該黑函文宣後交付該名「王先生 」之成年男子,「王先生」取件後,即以郵政投遞方式,四 處分散投遞於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散發上開黑函 文宣予民進黨南投縣黨員;因此,足以生損害於縣長候選人 戊○○之名譽,使戊○○有不獲當選之虞及妨害公眾選舉之 公正性。查戊○○前係立法委員,於案發當時更為民進黨所 推薦之南投縣長候選人,在南投縣各鄉鎮聲譽卓著,做人處 事多為地方人士之肯定,詎被上訴人丙○○等三人為影響南 投縣第十五屆縣長之選情,故意散播不實言論,侵害戊○○ 之名譽。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丙○○等三人 應連帶賠償戊○○精神損害二千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 詞。(查原審判令被上訴人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戊○○ 一百萬元本息,並駁回戊○○其餘之訴)。並求為判決:㈠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暨假執 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丙○○等三人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戊○○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暨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丙○○等三人連 帶負擔。㈣上訴人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請 求駁回對造之上訴。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則以:查伊參與製作者,僅署名「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至於其他文宣,伊並未參與  製作。而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並未散  發出去,且訴外人陳威亨散發該文宣,事先伊並不知情,按 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檢方扣押者有二萬 三千一百九十一封,遠超過訴外人陳威亨所稱寄發之三千份 左右,亦即訴外人陳威亨所投寄之文宣,均已遭檢方扣押,



並未寄送出去,且戊○○主張有散發出去,迄未見其舉證, 應無可採。又在文宣送達至收件人手中之前,係以訂書針訂 住,因此即使郵務人員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布或 傳播之程度。準此,既未完成散布或傳播之行為,自無侵害 戊○○名譽之可能,戊○○請求賠償其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 損害,並無理由。再者「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內容 ,國內媒體幾乎均已有報導,並非伊無中生有,足見戊○○ 平日行事,爭議性頗大;且「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 寄發之對象,只限於南投縣內之民進黨員,並非一般民眾均 會收到,有其限制性,而伊只是受人之託,製作文宣,賺取 區區三萬元報酬糊口,家中尚有妻女待養,戊○○請求賠償 二千萬元,實屬天價,伊無力支付。又本件刑事部分雖經鈞 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選上字第886號案件( 下簡稱台中高分院886號刑案),撤銷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 年度選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下簡稱南投地院18號刑 案),改判認定伊有參與製作「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 」、「守護南投大聯盟」等三份文宣,然查台中高分院886 號刑案無非以同案被告周君佑(即乙○秵)之供述,及查扣 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戊○○之真情告白」、「蔡百 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主要 論據。然,刑案被告乙○ 所供不實;電腦中各檔案之內容 ,與上開文宣,內容頗有差異(詳見原審卷第112、113頁) 。足證署名「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 聯盟」之文宣確非丙○○所製作。再者「守護南投大聯盟」 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而有 關「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二種黑函文宣,交郵投遞 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月七日間;此「國會觀 察改革基金會」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三日互相比對以觀,可知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 「榮民總醫院」、「台大醫院」之文宣,製作時間均早於「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此與同案被告甲○○所述, 伊在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時,已收到「台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等文宣,而將其 內容輸入電腦內,交給丙○○等語相符。是刑事二審判決以 該電腦內之檔案內容,認定丙○○有製作署名「台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之文宣,顯有認定 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又據戊○○於原審所提出之世新大學 民意調查研究中心所為民意調查顯示(見原審卷第155- 161 頁):「台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文宣投郵後,戊○○ 支持度不降反升,由21.9%反而升高到23.4%,足見戊○○



敗選原因在於民進黨分裂!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文宣 之散佈與戊○○之敗選間有任何因果關係存在等語置辯。並 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戊○○負擔。另請求駁回對造之上訴。三、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甲○○則以:查本件經刑案扣案之上 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係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伊 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合報 、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目、立 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之評論及播報等,而非無據或 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至於上開文宣之內容為何,因伊就文 宣之美工、排版、印刷及郵遞,均未參與,故非屬伊所得以 置喙或控制,是同案被告丙○○乙○ 於文宣之排版、美 工過程中,是否加入其個人之意見或虛捏事實,伊實無法得 知。次查,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之參考資料、檔案,僅係 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故除扣案上 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外,伊並未曾再交付同案被 告丙○○其他資料檔案,更遑論指示製作另遭扣案之「守護 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等文宣,故 本件刑事部分雖經台中高分院886號刑案撤銷南投地院18號 刑案原第一審判決,改判認定伊有參與製作「守護南投大聯 盟」、「台大醫院」、「榮民醫院」等三份文宣,然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決顯有下列諸多違誤: 1、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 戊○○的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 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一純文字檔,然上 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 」等文宣,則有「戊○○」等人之四張相片,自不能為 甲○○不利之認定。
2、訴外人吳東信於刑案警詢中供稱:警方查獲SONY牌電腦 主機儲存檔名111及H49之內容,有攻擊南投縣縣長候 選人戊○○之黑函應該是丙○○所製作一情,然其復於 南投地院18號刑案審理中供稱:我只是單純將公司硬體 設備租予丙○○使用乙情,供述不一,自不足採。 3、雖本案經警方於臺中郵局、彰化郵局等地查扣「臺大醫 院」、「榮民總醫院」文宣共計一萬一千零六十五封, 然尚難以此即認該等文宣係由甲○○與其他被告共同所 製作、投遞、傳播之不實黑函文宣。
4、台中高分院886號刑案判決又以扣案之「台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三份文宣記載之 內容完全相同,文字大同小異,所擺設照片亦屬同一, 而認定三件文宣係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惟查,倘若三 份文宣係同一人所製作,又何必以三個不同署名散發?  又查,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茍其行為未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不構成侵權行為。 是就本件而言,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投遞後 ,尚未被散佈出去,猶在郵局時,即遭檢方扣押,其份量總 計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遠超過證人陳威亨所稱寄發 之三千份左右;且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證有任何署名國會觀 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投遞後,除在郵局即已被查扣者外 ,尚有其他同一文宣,已經送達至收件人手中,達到散發之 程度;而該文宣雖然到達郵局,然郵局並非收件人,該文宣 係以訂書針密封,因此郵局顯然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 到散佈或傳播之程度。又查戊○○迄今尚未舉證證明上開文 宣已廣佈於社會抑或已使社會上第三人知悉其事,則被告行 為是否因此足使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非無疑 。據此,戊○○認伊構成侵權行為,即無理由。再者,戊○ ○雖於南投縣縣長選舉中落選,惟復無證據足資證明伊落選 係肇因於本件「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所致,是上訴 人之請求無理由。又據戊○○於原審所提出之世新大學民意 調查研究中心所為民意調查顯示(見原審卷第155-161頁) :「台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文宣投郵後,戊○○支持 度不降反升,由21.9%反而升高到23.4%,足見戊○○敗選 原因在於民進黨分裂!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文宣之散 佈與戊○○之敗選間有任何因果關係存在等詞置辯。並求為 判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甲○○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訴訟費由被上訴 人戊○○負擔。另請求駁回對造之上訴。
四、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乙○ (原名周文讚、周君祐)則以 :伊公司(大成行銷公司)確實有承接署名「國會觀察改革 基金會」的文宣,惟該文宣係訴外人吳東信所接洽,也是由 其所交辦的,其他的文宣伊並沒有參與,又該「國會觀察改 革基金會」的文宣也是大成行銷公司的美工小姐石宛陵與楊 瑤君所製作,該黑函文宣伊並沒有參與製作,又查該「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係由伊公司排版後將光碟資料交給 丙○○,而當初所有的資料、字句都是由丙○○提供的,之 後再由美工編排。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製作上述黑函文宣之 內容,伊之前所以會承認製作,係老闆吳東信叫伊將事情「



擔下來」,避免石、楊二女無端捲入本案官司之中,並向伊 承諾公司會負責伊爾後之律師費用與所受損失,伊因法律知 識淺薄,且信任老闆吳東信之承諾,始答應承認伊與丙○○ 接洽上開文宣排版事宜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 不利乙○ 部分,及駁回對造之上訴。
肆、法官協議兩造爭點整理:(見本審卷第82頁反頁至第83頁反 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丙○○甲○○乙○原名周君祐、周文讚)涉犯違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選 偵字第3、65號偵查起訴,並歷經南投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 第18號、台中高分院96年選上訴字第886號、最高法院97年 臺上字第3084號判決丙○○甲○○乙○原名周君祐 、周文讚)三人均有罪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審 卷宗,核閱無誤。
㈡「守護南投大聯盟、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參份文宣其內 容記載:
戊○○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 因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 躋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 三十萬底麻將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 必要把不為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 的最後檢驗。
淘金術&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 路電子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 盤,讓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
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 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交 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 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 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Roche) 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 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 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 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 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 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 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 ...;
淘金術&罪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 ,中華電信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



及助理當人頭,獲利高達二億元...;
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入,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 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 額利息...;
淘金術&罪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 ,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 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 ,介入誠泰蛇(Cobares) 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 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
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利用 Call-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行銷 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 ,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面, 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
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 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 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內容記載:
『當韓國濟州島洗錢賭博照片曝光後,可以確定的是戊○ ○出國A錢的不法行徑將無所遁形,因為戊○○一直都是 陳水扁A錢組織的一份子。戊○○自稱清廉、陽光,我們 卻想說如果戊○○還有一點羞恥心,就應該立刻宣布退選 縣長,當污點證人,將A錢內幕全盤供出,接受法律制裁 !戊○○蔡朝正:羅氏大藥廠總經理大賺禽流感黑心錢 獲利數十億元。
戊○○妻王琴賀:當起禿鷹集團,聯手炒作旺宏股票,從 89年的105元天價,到如今只剩不到3元的水餃股。鄉○○ ○道嗎!當禽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 候,擔任羅氏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戊○○胞兄)竟獅 子大開口向政府要求100億美金的授權金,完全不顧魚池 、民間、埔里等數千戶養雞養鳥人家及全體縣民的死活, 殘害百姓,令人髮指!!』
㈢94年案發時戊○○為第15屆南投縣民進黨縣長候選人。丙 ○○前曾任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臺中縣黨部執 行長。甲○○前曾任民進黨南投縣黨部副執行長、執行委 員,並曾任立法委員戊○○之輔選幹部。乙○ (原名周 君祐、周文讚)係台中市○○街四十七號「大成國際整合 行銷公司」(以下簡稱大成行銷公司)之行銷公司之經理 ,該公司主要業務項目為廣告帆布、布旗、布條、招牌及 廣告文宣之製作。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是否業已散布出去? ㈡丙○○甲○○乙○原名周君祐、周文讚)是否曾製 作或散布上開「守護南投大聯盟、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 參份文宣?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戊○○主張丙○○等三人於上開時、地共謀製作 及散布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守護南投大聯盟」 、「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等文宣,並侵害戊○○之 名譽權等情,然為丙○○等三人所否認,是本件首應審究者 ,厥為丙○○等三人有無上開侵害戊○○名譽權之行為?茲 分述如下:
甲、關於前述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部分: ㈠查載有如上開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文宣,係由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之某日,在南投 縣草屯鎮○○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戊○○涉及 不法行為、誣損戊○○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一張、文 宣資料一批(內含有文宣一袋〈黑函七十七份〉、守護南 投大聯盟資料一份、新新聞雜誌六本)等物交付給丙○○ ,再由丙○○利用「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電腦、辦公室 等硬體設施及指示被告乙○秵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署 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不實文宣內容,嗣因該文 宣內容太聳動、並涉及政治選舉,而將該文宣儲存於磁碟 交付予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印製後,將該文宣密封 黏貼姓名條碼,並委請不知情之訴外人陳威亨幫忙黏貼郵 票等情,均為甲○○丙○○所是認,並於前述刑事案件 偵審中坦白承認,有各該偵、審筆錄在卷可稽。核與證人 即訴外人陳威亨於上開刑事案件之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 是基於打工賺取工資每小時八十元之代價,幫忙丙○○黏 貼郵票,黏貼郵票時該文宣均已被名條密封,我不知道該 文宣內容等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八 十四頁至八十六頁、第一○四頁至第一○五頁);及證人 即「大成國際行銷公司」負責人吳東信於前開刑事案件之 警、偵訊中供稱:被告丙○○以二十萬元之代價,向其承 租「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辦公室等設施,該競選文宣是 丙○○製作等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 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九頁、第一六七頁至第一六九頁);及 證人即彰化郵局郵務士李以文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中證 稱: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收攬郵件時,發現彰化市 ○○路二九四號(編號六十八郵筒)、曉陽路(編號八十



四郵筒)、自強路(編號四十九郵筒)印刷郵件很多,約 收回一千多封乙情(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 第八十一頁至八十二頁)大致相符;且經警於查扣之署名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黑函文宣其中一封,採集指紋該 檢察官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依指紋比對 結果,該枚指紋與陳威亨指紋卡之右拇指紋相符,此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刑紋字第○九四○ 一七八二四九○號鑑驗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見九十 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四頁) ,足以認定證人陳威亨前開證述之內容與事實相符。此外 ,復有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庫網站列印之南投縣第十五屆 縣長選舉結果清冊一份、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文宣內容、製作文宣之現場示意圖一份、南投郵局監察登 記清單一份、查獲現場照片五幀等在卷可稽;並扣得有姓 名住址條碼三張、中華郵票(三.五元)一百九十五張、 磁片一片及黑函文宣(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二萬三 千一百九十一封、文宣黑函一袋(七十七份)、守護南投 大聯盟資料一批等物,附於前開刑事卷內可稽。  ㈡乙○ 雖辯稱:伊未曾參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文宣之美工、排版等工作,當初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 共同參與丙○○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排版、美工 等工作,實乃因老闆吳東信之要求其承擔責任,以免公司 員工石宛陵、楊瑤君出面陳述,讓事情複雜化及牽累該二 人云云;然查:乙○ 對於其確實曾參與「國會觀察改革 基金會」文宣之排版、美工等工作,並配合丙○○之指示 乙情,迭據其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警詢中供稱:警方提示該 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給我指認,裡面我有幫他 做一些美術編輯工作,裡面一些圖片是我幫他排版的,因 為丙○○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工作,平常排版都是丙○ ○跟我接洽商量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 卷第一三六頁)。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訊中以 證人身份具結證稱:我印象中有看過丙○○製作戊○○之 文宣品,警方所提供我指認文宣(指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有些美術編輯工作的一些圖片,是我幫他(指丙○○ )排版,因為丙○○常叫我幫他作美術編輯工作...「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淺藍色印刷郵件之照相版的畫面是 丙○○叫我排版,我只負責替丙○○排版,文字手稿都是 丙○○提供的,我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文字內 容不是我排版,我是依公司指示接受丙○○指揮工作,平 常排版都是丙○○和我接洽處理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他



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三頁)。於原法院 前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供稱:光碟是丙○○交給我的, 我是按照丙○○的指示把文字、圖片,貼上去,盡到美編 的責任,...我製作的時候,有看到標題,該標題蠻聳 動。在製作光碟過程中,由丙○○指揮,如何排版、編輯 都是丙○○和我接洽的,吳東信對我說,選舉期間丙○○ 會有一些案件,...在製作光碟過程中,吳東信都沒有 參與,也沒有給我任何指示,...然後我把光碟燒給丙 ○○,之後印刷、製發我都不知道等語(見原法院九十五 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卷宗第五十頁、第八十五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檢察官 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與大成國際行銷公司在 處理事務,周君祐(即乙○ )是該公司員工,我指揮周 君祐排版,所以這件才由他負責排版等語(見九十四年度 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二七七頁至第二七九頁);復於 原法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有關本案文宣(指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會)我是和周君祐接洽排版、美編,我把要 怎麼排、檔案等資料拿給周君祐,我有畫一個小樣給他看 ,周君祐就印一張初稿給我看,我再修改,...。這些 文宣製作完成後,我和排版的人有看過等語(見原法院九 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案件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審判筆錄)。綜上可證,乙○ 上揭供述,其曾參與「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製作、排版、美工等,並配合 、聽從被告丙○○之指示行事等情節,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丙○○上揭證述,大致相符;且乙○ 於前開刑事案件之 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偵查機關並未提供虛偽、錯誤 之資訊予乙○ ,是乙○ 並無陷入詐欺而為自白之危險 ,應足證明。至乙○ 所辯,其為老闆吳東信之要求承諾 ,避免連累公司員工楊瑤君等人及使事情複雜化,始於警 詢、偵訊中為認罪答辯云云,自不足採。
 ㈢另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於原法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雖證稱:渠等二人不知道、沒看過周君 祐製作「養老鼠、咬布袋」(即「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之文宣,且渠等二人均確實未曾參與該「國會觀察改革 基金會」黑函文宣之製作一情等語(見該刑事案件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然查,上開「國會觀察改 革基金會」文宣確實係由甲○○委託丙○○製作,並由靖 旻、乙○ 共同排版、美工等(如前所述),且乙○丙○○二人工作地點係在大成行銷公司二樓,而乙○ 如 未將前開文宣交予證人楊瑤君、石宛陵二人製作,則證人



楊瑤君、石宛陵未見過前開文宣,與常情並無相違之處, 故尚難以證人楊瑤君、石宛陵未見過云云,即採為對乙○ 有利之認定依據。
 ㈣雖丙○○辯稱: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  ,並未散發出去,且訴外人陳威亨散發該文宣,事先伊並 不知情,且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檢方 扣押者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遠超過訴外人陳威亨所 稱寄發之三千份左右,亦即訴外人陳威亨所投寄之文宣, 均已遭檢方扣押,並未寄送出去,而在送達至收件人手中 之前,又因該文宣係以訂書針訂住,因此即使郵務人員無 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布或傳播之程度云云。惟查 上開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內容,既係由其 將磁碟片交由被告乙○ 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如前述 ,則其對於散發之前開文宣,自不能諉為不知情,且該文 宣既經付郵寄送,即已達其散布之目的,其所辯稱係屬散 布未遂乙節,並不足採。又甲○○辯稱:本件經扣案之文 宣參考資料檔案,固係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 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電子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 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 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內容等)之評論及播報等,而 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捏,至於上開文宣之內容為何 ,因伊就文宣之美工、排版、印刷及郵遞,均未參與,故 非屬伊所得以置喙或控制,是同案被告丙○○乙○秵於 文宣之排版、美工過程中,是否加入其個人之意見或虛捏 事實,伊實無法得知。且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之參考資 料、檔案,僅係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 參考,故除扣案上開「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外,伊 並未曾再交付同案被告丙○○乙○ 等人製作該文宣云 云,惟核其所辯,僅係卸責之詞(該文宣之內容是否構成 侵權毀謗行為,詳如後述),亦不足採。基於上述,本件 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丙○○甲○○乙○ 等三人,均有參與製作本件文宣之事實,足認為 真實。
乙、有關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 總醫院」名義之文宣部分:
㈠查署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 醫院」名義之文宣其記載如上開不爭執事項㈡所示。又查 乙○ 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署名為「臺大醫院」 之紅色印刷郵件內的四個照相版面的畫面都是我排版的,



丙○○叫我排版的,有關文字稿都是丙○○提供的,我 只負責美術編輯,安排圖片位置而已,我是受僱於公司, 依公司指示我接受丙○○的指揮工作等語。(見九十四年 度選他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四頁);核 與丙○○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供述:附件一至三(即署 名為「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 」名義之文宣)之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 案,都是甲○○拿給我的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 五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及甲○○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 供述: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這些檔案內容,是 我打在磁片上交給被告丙○○參考的,我的磁片上並沒有 附圖片,我交給被告丙○○的是文字檔沒有圖片,是我找 不知名的朋友,將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的文字 打在光碟上,再交給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 六五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七頁),經比對丙○○ 等三人前開供述之內容,均屬相符。且如非屬實,丙○○ 等三人為何均供述一致?又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 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戊○○的真情告白」、「蔡百億 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 為一純文字檔,此有該電腦所列印之文件資料一份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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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創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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