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97年度,60號
TCHV,97,再易,60,2009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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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再易字第60號
再 審原 告  嘉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再 審被 告 育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七日本院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號),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
  ㈠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  文。又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   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業經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在案。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   ,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 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 之訴。
㈡再審被告在提供枕木石板進場前,先將枕木石板之送審資 料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出具之報告號碼為 9Z000000000試驗報告提供予台南縣政府審核,惟上開試 驗報告雖經台南縣政府形式上審核通過,但標檢局於九十 六年七月十六日函示並未發給再審被告上揭試驗報告,故 該試驗報告顯係再審被告所偽造。另再審被告偽造文書之 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 提起公訴,再審被告偽造文書致使監造單位審核通過,顯 係以不正當之行為促使契約生效之條件成就,依民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視為條件不成就。是系爭契約 不生效力,再審被告不得請求價金。然鈞院九十七年度上 易字第一三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卻未適用民 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逕認系爭契約生效,顯然消極不 適用法規而影響裁判者,應許伊提起再審之訴。



㈢退而言之,縱認系爭契約有效,但兩造對於枕木石板硬度 問題有所爭議,且伊已於前審程序之上訴理由中詳盡說明 :
①枕木石板之施工規範與詳圖記載:「枕木石板之MOHS硬  度必須8以上」,而系爭工程圖說標準乃是臺南縣政府 之監造單位即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數網公 司)所擬定,並由監造單位負責審查枕木石板有無符合 契約規範,上開MOHS硬度8以上之規格標準,究竟是規 範枕木石板之成品,抑或規範枕木石板之面層硬化料成 分,應以監造單位之認定為主。今再審被告所出售之枕 木石板經伊施工鋪設後,竟發現石板品質低劣、有嚴重 破損龜裂之情事,監造單位懷疑該石板之硬度是否符合 標準值,乃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會同伊將枕木石板成品 (非枕木石板之面層硬化料成分)採樣送驗,結果顯示 該石板成品硬度不合格。故監造單位亦認定上開MOHS硬 度必須8以上之規格標準是規範枕木石板之成品,而非 規範枕木石板之面層硬化料成分,且伊亦聲請傳訊統一 數網公司專案承辦人員劉曉瑩及臺南縣政府驗收官許文 耀作證,然鈞院竟置之不理,忽視伊聲明之證據而不予 調查。
②另伊亦於訴狀中指出臺南地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二四、一二0九0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系爭 枕木石板檢驗之標的應為「枕木石板成品」,而非「金 剛砂」原料之硬度,且劉曉瑩及外包設計人張昌隆於九 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時,亦明確說明所謂面 層硬化料是指表面層之硬度,而不是指其材料金剛砂之 硬度。但惟原確定判決竟以此係檢方之見解,其不必受 拘束而草率認定上開MOHS硬度8以上之規格標準是規範  枕木石板之面層硬化料成分,而非規範枕木石板之成品 ,故再審被告之枕木石板無任何瑕疵存在云云,認為伊 不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解除枕木石板部分之買賣 契約,顯然有誤。
③依上所述,原確定判決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亦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實,應許伊提起再審之訴。二、再審被告則以:
  ㈠偽造文書部分,固經判決有罪,但此乃買賣之前行為,該   部分與本案無關。
 ㈡依卷附請款單所示,再審原告亦認同伊當時之產品等語,  資以抗辯。




三、兩造之聲明:
㈠再審原告方面:
①原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 0五號確定判決本訴再審原告敗訴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前訴訟程序第一審之訴駁回 。
③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㈡再審被告方面:
①再審之訴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   文。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  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 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 言。至關於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或法律審法院就 該法律規定事項所表示之法律上之意見(通稱法律見解) ,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次按依第四百六十六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 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   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甚明。 ㈡經查本件原確定判決就再審原告所主張上開再審事由,業 於理由欄分別敘明:①查兩造材料買賣合約書第十三條第 一項係約定本工程送審通過後合約成立生效,而本工程所 指應係再審原告所承攬之「蘭花公園植栽樹木景觀改善工 程」,然而經本院向臺南縣政府調取該工程之招標文件及 工程契約書,再審原告並未將再審被告所提供標檢局出具 之報告號碼為9Z000000000試驗報告及嘉義大學鑑定合格 之報告書提供予臺南縣政府審核之情事,是再審原告所指 再審被告以不實資料促使送審合格云云,即屬無稽;從而 再審原告辯稱系爭合約顯不生效力云云,亦無理由。②兩 造就枕木石板則分別約定「⑴枕木石板型式;⑵面層硬化  料成份分析及物化性(3kg/m2);⑶材料說明」等內容, 而就其中⑵面層硬化料成份分析及物化性(3kg/ m2)則 約定硬度以MOHS測試方法測試,須8以上,其中⑶材料說 明則約定吸水率及抗壓強度以CNS13295測試方法測試,須 分小於7%及大於345kgf/cm2,抗折強度以CNS3299測試方 法測試,須大於385kgf/cm2。再審被告所提供供鑑定之原



料,固未能遽認係本件枕木石板所使用之原料。然依兩造 上開約定,及兩造契約有關硬度8以上之約定係列於⑵面 層硬化料成份分析及物化性之下,而非列於枕木石板之下 ,即知就有關硬度以MOHS測試方法測試,須8以上者,乃 指枕木石板之面層硬化原料,非指枕木石板本身須達該標 準。再審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圖說標準乃是臺南縣政府之監 造單位即統一數網公司所擬定,並由監造單位負責審查枕 木石板有無符合契約規範,則上開MOHS硬度8以上之規格 標準,究竟是規範枕木石板之成品,抑或是規範枕木石板 之面層硬化料成分,應以監造單位之認定為主,非兩造所 能任意解釋云云,但如上所述,依兩造契約之文字已足認 定有關硬度以MOHS測試須8以上者,乃指枕木石板之面層 硬化原料,非指枕木石板本身須達該標準,自無再須統一 數網公司認定之理,亦無傳訊統一數網公司相關人員之必 要。至於臺南地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 四、一二0九0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系爭枕木石板檢驗之 標的應為「枕木石板成品」,而非「金剛砂」原料之硬度 ,乃屬其見解,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該不起訴處分書附 帶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原料 金剛砂送審檢驗,其檢驗對象錯誤等語,尤無拘束力。另 兩造就枕木石板,僅為上開吸水率、抗壓強度及抗折強度 規範之約定,並未另約定其硬度。再審原告以該硬度約定 遽抗辯:枕木石板本身須達該標準云云,顯不符合兩造契 約之約定,亦屬混淆,自屬無據。又就枕木石板上開有關 吸水率、抗壓強度及抗折強度之檢驗結果,亦均符合兩造 上開契約約定之規範,亦難認再審被告出貨之系爭枕木石 板有瑕疵存在。再審原告抗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解 除枕木石板部分之買賣契約,與上開說明解除契約之要件 不符,自無理由。並敘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   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對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諸語,觀諸原確定判決即明。 ㈢綜上所述,顯然原確定判決係依上開事證,認定再審原告 並未將前揭試驗報告送請臺南縣政府審核,且系爭契約業 已生效,另再審原告所主張解除枕木石板部分之買賣契約 ,為無理由,已詳敘其酌採上列證據、認定事實之理由, 並敘明再審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並無加以傳訊之必要, 乃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職權,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情事,亦無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 事由可言。再審原告以上揭情詞,認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



訟法第九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 所定之再審事由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屬無據,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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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