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丁○○
庚○○
丙○○
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己○○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034萬
9,414元 (其計算式為: 48,700元×4,43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4,242/15,168=60,349,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4,620元
,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 16萬3,584元(見本院重家上字卷㈠19頁
)外,其餘65萬1,036元 (其計算式為:814,620元-163,584元=
651,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外,餘不得抗告。抗告應
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