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8年度,167號
TPHV,98,抗,167,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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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67號
抗 告 人 乙○○○ ○○○○
      午○○○○○○(達
      辛○○○○○○○(
      巳○○○○○○○(
      甲○○○○ ○○○
      未○○○○○○(弟
      寅○○○○ ○○○
      庚○○○○ ○○○
      卯○○○○○○○○
      子○○○○ ○○○
      丙○○○○ ○○○
      戊○○○ ○○○○
      癸○○○○○(阿乳
      辰○○○○○○○(
      丑○○○○○ ○○
      申○○○○○ ○○
      壬○○○○(那斯哇
      己○○○○○○(古
      丁○○○○○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裁
全字第五五0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 甚難執行之虞;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 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 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 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權人 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狀態



,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
本件抗告人主張:伊等係相對人華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聘僱來 台工作人員,相對人對伊等未依法發放加班費、超額扣膳宿費 ,因相對人已自行停業,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爰聲請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云云。查抗告人就其請求 之原因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釋明方法,惟就 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任何釋明方法,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 應准許,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抗告意旨 ,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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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