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乙○○(即姜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萬六
千零五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楊豐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