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578號
TPHV,97,上易,578,200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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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453萬9,450元(其計算式為:㈠房屋部分:1,083,
300元×應有部分1/2=541,650元; ㈡土地部分:78,200元×358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13,997,800元。㈠+㈡=14,539,4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928元, 扣除上訴部分(即請求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就追加之訴
部分(即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萬
1,003元(其計算式為:209,928元-8,925元=201,003元),除上
訴人就上訴部分溢繳裁判費8,762元(其計算式為:已繳金額17,
687元-8,925元=8,762元)應扣抵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外, 其餘19
萬2,241元(其計算式為:201,003元-8,762元=192,24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外,餘不得抗告。抗告應
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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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