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5號
TPHM,99,重附民,5,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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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金輝銀樓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戊 ○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9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
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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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輝銀樓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