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更(一)字,98年度,1號
TPHM,98,附民上更(一),1,200902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全
被 上訴人 丁○○
      戊○○
      己○○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丁○○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6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及證據:援用原審起訴狀之陳述及證據。並請移 送民事庭。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丁○○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經 本院以原判決不當而撤銷,惟仍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 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 不合。因此,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 如訴之聲明,固無理由,惟上訴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於法則屬有據,爰判決如主 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