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71號
CHDM,89,附民,71,200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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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成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路十號
  法定代理人 宋隆俊
  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本件判決全文以標 題套紅五十級粗體字、內容用仿宋五號字體刊載於全省版經濟日報、中國時報 第一版各一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二)陳述:被告甲○○係彰化縣芳苑鄉○○村○○路十號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乙○公司)之負責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原告成瑀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成瑀公司)之同意,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起在前揭處所,仿成瑀公司享 有新式樣第三二七七四號「噴水槍」及新式樣第三七七八五號「噴水器」所申 請專利範圍,而仿製噴水槍及噴水器販售圖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 午四時在前揭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造之噴水槍成品十二支、半成品三 一六四支,及噴水器成品十四支,被告甲○○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侵 害新式樣專利權罪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被告侵害專利權之行為,造成原 告損害新台幣一百萬元,為此依法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陳述:被告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理 由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爰依上述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 庭
法 官 余 仕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葉 惠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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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