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
第367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93年10月間起,向庚○○承租新竹市 ○○路47號左側(按:門牌號碼為47號之建築物有二間,為 庚○○及其弟己○○一同興建、分別所有而各自出租予乙○ ○、甲○○,45號部分亦有二間,詳如後述)之一樓店面, 經營「溫飽日式涮涮鍋」之小火鍋生意,明知該址係經營火 鍋店生意,雖其店內的火鍋設備係採取瓦斯爐烹煮方式,但 因店內之冷氣、冰箱等大型電器設備用電量大,本應注意該 店內之電路使用安全性,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更換該建 築物內之電源配線,以避免發生因使用電器進而造成電源配 線短路引發火災之危險,依其經營火鍋店多年之經驗,客觀 上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詎其竟疏於注意該店內使用的 電源線已有多年未更新,導致電源線因長期使用又未維修、 更換而逐漸損壞,且因店內的冰箱在打烊後仍須插電使用而 未能在離開前將總電源關閉,遂於95年11月14日凌晨4時24 分許之非營業時間,在「溫飽日式涮涮鍋」用餐區天花板西 南側角落上方處附近,因電線短路因而引發火災,以致除燒 燬本身位於新竹市○○路47號左側之「溫飽日式涮涮鍋」、 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外,火勢並延燒而燒燬左側緊鄰之 55 號、丙○所有、現供丙○及其妻蘇玉子所使用、白天兼 營早餐店之住宅,及47號右側、己○○所有、出租予甲○○ 經營「大庄體育用品社」與57號、丁○○所有、出租予戊○ ○經營「北港小吃店」使用之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且火 勢所產生之濃煙亦波及燻黑再隔鄰的45號左側之「休閒小站 」、45號右側之「十元生活圈」等建築物(均未燒燬)。嗣 經新竹市消防局獲報後立即到場撲滅火勢並調查報告起火原 因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本案公訴人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 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者,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定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且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自準備程序迄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 5 的規定,認公訴人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有何過失 導致火災之犯行,辯稱:
㈠本件失火的時間是在凌晨,並不是在平時的營業時間,而且 我在失火前一、二星期因為家裡有事就已暫停「溫飽日式涮 涮鍋」營業,這可以由台電公司提出的用電量資料就可看出 當時「溫飽日式涮涮鍋」的用電量比之前顯然低了很多,鄰 居甲○○也可證明,況「溫飽日式涮涮鍋」在之前用電量很 高的時候沒有發生火災,在用電量很低的時候更不可能發生 火災。
㈡刑法上的過失應該是別人可以注意到但是你沒有注意到才算 是過失,而冰箱的功能就是要保持24小時運轉,所以不能期 待我在「溫飽日式涮涮鍋」沒有營業的時候把冰箱的電源切 斷。
㈢我是向前手直接頂讓「溫飽日式涮涮鍋」來經營,並沒有再 重新裝潢、更改屋內配線,在我與房東庚○○的租約中可以 看出如果要改變店內的設施要經過房東的同意,雖然我是現 實占有人,但就本件電線的維護應該不是我的責任,我要負 的注意義務只有在從牆避露出的電線到插座的這部分,牆壁 內的電線我應該不須負維護之責。
㈣台電公司在95年9月9日曾到「溫飽日式涮涮鍋」及鄰近的租 屋處檢查,當時的檢查結果,「溫飽日式涮涮鍋」的部分都 是得到「良」的結果,皆符合規定,不能期待我在得到良的 結果後,能預知二個月後會發生火災,而要負注意義務。 ㈤本件火災發生的原因應該是外力引起,最有可能的是老鼠咬 電線,但咬電線的老鼠也不是「溫飽日式涮涮鍋」的老鼠, 而是該區大家的老鼠;至於證人黃裕勝說火災現場沒有發現 老鼠的骨頭,可能是老鼠骨頭很小,不容易發現,而且該店 的電壓沒有很大,即使老鼠在咬電線時瞬間被電到,也不會
被電死,老鼠可能在被電到後就立即跑掉,當然證人就不會 在現場發現老鼠的骨頭。
㈥何況,起火點依鑑定報告所示,只說「溫飽日式涮涮鍋」是 起火點可能最大,但並不能百分之百確定,依當時火災發生 時,證人丙○有跟我及甲○○道歉,應該是丙○在當時就認 為自己家是起火點才會跟鄰居道歉,案發當時是凌晨四點多 ,依常情判斷不可能是電線毀損累積後引發,當時丙○的早 餐店已經在營業了,所以人為因素中,由丙○的早餐店引發 火災才是最有可能的失火原因。
二、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乙○○擔任「溫飽日式涮涮鍋」負責人之期間,於前開 時、地發生火災,因而燒燬「溫飽日式涮涮鍋」所在之建築 物,火勢並向左右延燒而燒燬55號之丙○所有的住宅兼早餐 店、47號右側之「大庄體育用品社」、57號之「北港小吃店 」,除55號當時有丙○及其家人居住在內外,「溫飽日式涮 涮鍋」、「大庄體育用品社」及「北港小吃店」當時均沒有 人在內,所產生之濃煙則波及到再隔鄰的45號左側之「休閒 小站」、45號右側之「十元生活圈」,造成二間建築物有多 處受到輕微煙燻之事實,除據被告坦承不諱外,並經證人庚 ○○、丙○、甲○○、戊○○、丁○○及己○○等六人於偵 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共204張( 附於偵查卷第58至159頁)在卷可稽,上開時、地有發生火 災共燒燬四間建築物之情事應堪認定。
㈡按起火戶、起火處等,並非單純以現場何處燃燒的情形最嚴 重之單一因素來判斷,況被告乙○○本身並無火災原因的鑑 識專業背景,其自無自行斷定起火處、火災原因之能力;而 證人即居住在55號早餐店之丙○於原審審理時固不否認在火 災現場有對聞訊趕來之甲○○說「歹勢」,惟其本意是認為 :「當時看起來55號早餐店燒得最厲害,在不知道火災發生 的真正原因之情況下,看到未住在該處的甲○○因為火災而 在半夜趕赴現場,直覺上就對其感到抱歉,才會對其表示不 好意思」(見原審卷第110頁反面、97年9月24日審判筆錄) ,然。判定起火戶、起火處自不能片面以證人丙○有於火災 當日向鄰居說抱歉即認為55號早餐店、丙○的住處即為起火 處,火災就是證人丙○烹煮早餐不慎之人為因素所造成,自 應該依火場所留下之各項跡證由專家審慎鑑定後再為判斷。 ㈢本件火災起火點應係在「溫飽日式涮涮鍋」而非被告所主張 之55號早餐店,茲說明如下:
⒈就「起火戶」之研判─
⑴本案火災發生後,造成新竹市大庄45號右側「十元生活圈」
、45號左側「休閒小站」、47號右側「大庄體育用品社」、 47號左側「溫飽日式涮涮鍋」、55號早餐店、57號「北港小 吃店」等六戶受到程度不等之延燒燒燬與波及,而45至47號 共四戶之鐵皮浪板屋頂為共用並無獨立隔間;據消防局第一 梯次到場搶救人員所述:「‧‧‧新竹市○○路47、55號冒 出黑煙,55號正面鐵捲門右方較一般為紅、並無爆炸,並波 及大庄路57號‧‧‧」。
⑵新竹市○○路45號右側「十元生活圈」、45號左側「休閒小 站」內部沒有明顯受燒痕跡,僅擺設家具、寢具、四週牆壁 及天花板受輕微煙燻;勘查47號右側「大庄體育用品社」受 燒後情形,明顯以靠近南側店面之販售區較為嚴重而該販售 區西側裝潢牆面、天花板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失均以 靠近其西側之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較為嚴重,顯示47號 「大庄體育用品社」之火流來自「溫飽日式涮涮鍋」。 ⑶勘查57號「北港小吃店」受燒後狀況:其家具、桌椅、牆壁 、天花板受燒煙燻、變色,明顯以靠近南側之烹飪區較為嚴 重,烹飪區之輕鋼架天花板、東側木板隔間、鐵捲門及鐵皮 遮雨棚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細、燒失、掉落以靠近55 號早餐店處較為嚴重,顯示火流係來自55號早餐店。 ⑷新竹市○○路55號早餐店2樓至3樓內部堆置大量之雜物,表 面並受到輕微煙燻、焦黑及碳化,檢視其天花板、四周牆壁 、木板隔間牆及樓梯間受燒後情形,發現其受燒煙燻、變色 、碳化、燒細、燒穿、燒失、剝落均以靠近1樓處較為嚴重 ,顯示2樓至3樓之火流係來自1樓處,而1樓北側雜物間、儲 藏間、廚房、中段之「洗髮間」及南側之「美髮室」天花板 、牆壁、隔間牆、家具及擺設之物品受燒煙燻、變色、碳化 、燒細、燒穿、燒失、剝落均以靠近南側「早餐店」處較為 嚴重;南側「早餐店」受燒後,其天花板、隔間牆上方鐵捲 門鐵殼、西側之冷藏櫃、靠近東側牆壁之收納櫃及東側木板 裝潢牆壁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細、燒失、漆面剝落、 掉落均以靠近「早餐店」東南側附近較為嚴重,且東南側柱 子及東側牆壁均為一般材料裝潢,受燒後已嚴重碳化燒失。 ⑸大庄路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受燒後:
①北側廚房及浴廁並未有明顯受燒痕跡。
②前半段「用餐區」東側牆壁及西側牆壁內側均為使用防火耐 燃材料裝潢,東側牆壁受燒煙燻、變色、碳化、部分燒失以 靠近南側大門處附近較為嚴重,而南側大門裝潢隔間牆及上 方鐵皮浪板、屋頂鐵皮浪板及遮雨棚受燒煙燻、變色、碳化 、燒失、塗料脫落以靠近西南側處附近最為嚴重。 ③掉落之輕鋼架天花板上方處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細、
燒失亦以靠近西南側角落處附近最為嚴重,而西側裝潢牆壁 雖為防火材料裝潢,但其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失亦以 靠近西南側角落處最為嚴重,且經清理該處附近地板發現有 大量之受燒殘餘碳化物,研判係該處上方輕鋼架天花板、南 側大門、西南側柱子木板裝潢及西側牆壁受燒掉落後所致。 ④觀察南側隔間牆及大門受燒煙燻、碳化、燒細、燒失以靠近 西南側角落處及上半部較為嚴重,顯示火勢以靠近西南側上 方處附近較為猛烈,另於西南側角落處地板發現有大量之錢 幣掉落於地,而該錢幣原係放置於55號早餐店靠近東南側之 收納櫃上,且該錢幣僅少許掉落於早餐店處之地板,顯示靠 近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處火勢較為猛烈,另發現於西南 角落處之柱子上所設置之二只無熔絲開關已嚴重燒燬變色、 碳化並掉落。
⑹綜合上述,研判本件火災係以新竹市○○路47號「溫飽日式 涮涮鍋」為最先起火戶。
⒉就「起火處」之研判─
⑴大庄路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受燒後:
①北側廚房及浴廁並未有明顯受燒痕跡,僅四周牆壁、擺設家 具及天花板輕微受到煙燻,並以靠近前半段「用餐區」較為 嚴重,顯示煙層係來自前半段「用餐區○○
○○○段「用餐區」受燒後,輕鋼架天花板塌陷、掉落及東側 牆壁受燒煙燻、變色、碳化、部分燒失以靠近南側大門處附 近較為嚴重,而南側大門裝潢隔間牆及上方鐵皮浪板、屋頂 鐵皮浪板及遮雨棚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失、塗料脫落 以靠近西南側處附近最為嚴重;
③另,整片掉落之天花板上方處木板及木條受燒煙燻、變色、 碳化、燒細、燒失亦以靠近西南側處附近最為嚴重,而南側 大門隔間牆及大門受燒煙燻、碳化、燒細、燒失以靠近西南 側角落處及上半部較為嚴重,顯示火勢以靠近西南側上方處 附近較為猛烈,而西側牆壁內側雖為耐燃防火材料,但外側 為一般木材材料裝潢,其受燒煙燻、變色、碳化、燒細、燒 失亦以靠近南側處附近最為嚴重,顯示該處附近火勢最為猛 烈。
⑵另於「溫飽日式涮涮鍋」西南側角落處之地板發現有大量之 錢幣掉落於地,而該錢幣原係放置於55號早餐店靠近東南側 之收納櫃上,顯示靠近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處火勢較為 猛烈,且又發現於西南側角落處之柱子上所設置之二只無熔 絲開關已嚴重燒燬變色、碳化並掉落;檢視掉落之天花板西 南側上方處發現有不規則之受燒碳化痕跡,且該天花板西南 側上方處受燒煙燻、變色、碳化較下方處為嚴重,顯示火流
係來自天花板上方處。
⑶是以,綜合研判:本件火災研判在新竹市○○路47號「溫飽 日式涮涮鍋」之「用餐區」天花板西南側角落上方處附近為 最先起火處,此有新竹市消防局於95年12月18日出具之火災 原因調查報告書、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各一份與現 場照片共204張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7至160頁)。 ⑷經原審傳訊鑑定證人即調查本件火災之新竹市消防局消防課 課員黃裕勝,其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55號早餐店 與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相鄰附近並沒有找到電源線經過 ,我們認為最有可能的火源是在47號牆面,而47號天花板上 的火勢應該已經醞釀一段時間了,所以47號天花板受燒情形 才會最嚴重;起火處的研判是從火流的連貫性來判斷,如果 火流不能推回去到55號早餐店烹煮早餐的地方,那55號早餐 店烹煮早餐的地方是起火處的懷疑就會被排除。」、「55 號早餐店的錢幣原本是用塑膠容器裝著的,面向47號『溫飽 日式涮涮鍋』的那面因為受熱而熔解,所以錢幣才會落到47 號,如果錢幣是被滅火的水沖才因此掉落的話,銅板應該會 被沖得亂七八糟」等語(見原審卷第133至134頁、97年9月1 日審判筆錄),至此,亦可解釋為何55號早餐店的錢幣會落 在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處之原因,並排除被告所質疑之 55號早餐店是起火處辯解成立之可能性。
㈣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
本件火災發生後,新竹市消防局消防課立即派員在消防局香 山分隊隊員負責將現場火勢完全熄滅後,進入火場為起火原 因之勘查、鑑定,並製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附於 偵查卷第15至31頁可參,其中就起火原因之判定,有以下之 結論:
⑴現場經詳細勘查後,並未發現有放置足以自燃性之化學物品 ,故本案之起火原因可以直接排除因化學品自燃性引發火災 的可能性。
⑵經清理起火處附近並未發現有設置神龕,亦未於起火處附近 發現有遺留微小火源(如香菸、線香等),另於勘查時曾詢 問「溫飽日式涮涮鍋」老闆即被告乙○○是在何時最後離開 該店,被告乙○○表示是95年11月12日晚上離開,且起火處 係位於天花板上方處,故本案起火原因排除因微小火源引發 火災的可能性。
⑶經檢視起火戶四周門窗並未發現有遭人破壞痕跡,並於起火 處附近亦未發現有遭人潑灑促燃劑之可疑燃燒痕跡,另據乙 ○○於談話中提到「房子沒有投保火險、近來並無與人結怨 」等情,且起火處又係位於天花板上方處,故本案起火原因
排除人為縱火的可能性。
⑷經清理起火戶西南側角落處附近發現有受燒熔斷之電源線, ,經檢視該電源線原係屬於天花板上方處之室內配線的一部 分,而該處附近並無其他電器用品,經現場採樣後送新竹市 消防局火災鑑定實驗室鑑定發現有「通電中短路熔痕」(見 報告中第193、202、203、204號照片,附於偵查卷第154、 158至159 頁),且該西南側柱子上之二只電源開關箱內之 無熔絲開關亦有跳脫情形(見報告中第197、198號照片,附 於偵查卷第156頁),顯示火災發生當時新竹市○○路47號 「溫飽日式涮涮鍋」係處於通電中之狀態,故本案起火原因 以電氣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性最大。
⑸此外,復有消防課在大庄路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西南 側現場所採樣的八段電源線,經送新竹市消防局火災鑑定實 驗室鑑定後,發現有通電中短路熔痕之照片二張附於偵查卷 第159頁可參,是以,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依上開現場各項 跡證研判,應以電氣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性為最大。 ㈤本件被告乙○○是否必需就其所經營「溫飽日式涮涮鍋」之 火災延燒負責之關鍵,即在於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是否基於 被告乙○○之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之過失所致,二者間 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或被告是否已盡其「管理、注意之 義務」?按,電氣包括電器設備與電源線路,茲先就線路因 素分析如下:
⒈經查:
⑴本件火災發生後,新竹市消防局消防課立即派員在消防局香 山分隊隊員負責將現場火勢完全熄滅後,進入火場為起火原 因之勘查、鑑定,並製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附於 偵查卷第15至31頁可參,其中就起火原因之判定,依上開㈢ 之說明,研判係以電氣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性為最大。 ⑵鑑定證人黃裕勝於原審當庭證稱:「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中 已經把其他可能導致火災的原因都有先排除,火災現場已經 沒有辦法重製,所有的跡證都是我們在現場發掘的,電氣因 素所造成的火災原因是沒有辦法排除的」等語(見原審卷第 130頁)。
⑶因此,本件起火原因,據火災調查報告、火災調查員之現場 調查等證據,認火災原因出於「電源配線短路」,茲應加以 判斷者即為本件電源配線短路之原因究竟為何? ⒉再查,
⑴、如本件引起電線短路之原因係「用電過量」─
①被告經營之「溫飽日式涮涮鍋」,用電量較一般飲食店為大 ,此可由本院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下稱
臺電公司)函詢得知,新竹市○○路47號、電號為00-00-00 00-00-0號、用電戶名為己○○之用電戶(即47號之「溫飽 日式涮涮鍋」),係隔月抄表收費用戶,其於火災發生前之 95年9月7日至11月7日(列入95年11月份)之用電度數是3,9 81度,95年7月6日至同年9月6日(例入95年9月份,以此類 推)之用電度數是5,02 4度,95年7月份之用電度數為4,842 度,95年5月份之用電度數為3,174度,95年3月份之用電度 數為2,690度,95年1月份之用電度數為3,563度,94年11月 份之用電度數為5,191度,在94年9月份之用電度數更曾高達 5,802 度,此有臺電公司於96年8月16日、96年10月9日二次 以D新竹字第09608002481號、D新竹字第09610001001號函 暨所附之用電資料明細表附於原審卷第36、42至43頁可憑, 且上開計算單位是目前最小的計算單位,亦有原審電話記錄 表一份附於原審卷第37頁可參;茲比較大庄街47號右側、55 、57號飲食店之用電度數(附於同卷第44至46頁)可清楚發 現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平日之用電量係明顯高於47號右 側、55 、57號等三戶,甚至連被告自稱較少用電的期間( 即95年9 月7日至同年11月7日)其用電度數仍遠高於該三戶 (四戶分別為:是3,98 1、832、2,123、707度),足認「 溫飽日式涮涮鍋」平日之用電量顯屬於高量,該處之電源配 線長期因過度使用而逐漸受損亦係理所當然之理,被告卻自 承從頂讓承租上開房屋之93年10月至發生火災時中間有二年 以上的時間,均未曾就電源配線為任何維修、亦不認為應該 要維修(見原審卷第148頁、97年9月25日審判筆錄),被告 身為大庄路47號房屋之承租人,竟然疏未注意上開情事,其 未盡與房東庚○○所約定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見租約第 13條,附於原審卷第121頁)至明。
②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公共危險罪,須因行為人之過失以致 起火燃燒,而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器,方能構成,而所謂過失則係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 注意而不注意之謂,刑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其中之 注意義務,於承租人部分即指就租賃物之保管、注意義務, 此觀民法第432條、第437條第1項分別規定:「承租人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 保持其生產力」、又「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 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 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 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甚明;依上開規定,承租人需 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保管租賃物;而被告與出租人
庚○○在租約第13條中亦有定明,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使用房屋。則本件使用電力者既是被告乙○○所經 營之「溫飽日式涮涮鍋」,被告自應隨時注意平時電量使用 是否過量,以妥善保管租賃物,被告自頂讓承租上開房屋至 發生火災時有二年以上的時間均未就電源配線為任何維修, 復容忍電力長期使用過量,終致電線終因短路而引發火災, 被告有過失至明,其辯稱僅須就露出牆避的電源線負責乙詞 ,亦係推諉卸責之詞。
⑵如本件引起電線短路之原因係被告乙○○所稱之「老鼠啃咬 」所造成─
①被告供稱平日就常聽到45、47號四戶相連之鐵皮屋頂與輕鋼 架天花板中間的空隙有老鼠追跑的聲音,並聲請傳喚證人即 同為大庄路47號屬於右側之「大庄體育用品社」老闆甲○○ ,而證人甲○○於原審作證時固為同上之證述(見原審卷第 68頁正面至75頁正面、97年5月8日審判筆錄);再經傳訊鑑 定證人黃裕勝,其則當庭證稱:「現場附近都是作飲食業的 ,有老鼠而老鼠會去咬電線是非常有可能的,但是如果現場 確實是老鼠去咬通電中的電線而造成的話,雖然火場的溫度 很高,依過去的經驗,我們還是會在現場發現老鼠的骨頭等 痕跡,而且我們新竹市消防局是採用細水霧來救火,不會破 壞現場的狀況,也可以減輕災戶的水損,但是本件並沒有發 現任何老鼠的蹤跡,所以我們在製作報告時就將這個原因直 接排除」等語(見原審卷第131至134頁、同上審判筆錄), 故本件火災係老鼠咬電線所造成之可能性既然已經鑑識人員 過濾在先,應該可被排除。
②即便有此可能性,被告乙○○身為大庄路47號左側房屋之承 租人,依上開民法第432條及第437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發現該處有老鼠作亂時應及時 通知屋主庚○○修繕,尤應注意電線之維護與避免鼠咬電線 之事,惟經當庭詢問證人庚○○,其證稱:被告在火災發生 前從未向其反應過天花板上有老鼠的問題,倒是在火災發生 後的前一陣子,才有聽到其他的房客說有老鼠或貓的問題等 語(見原審卷第106頁正面至109頁反面、97年7月24日審判 筆錄),被告對此情亦不否認,顯然被告在火災發生前,對 於天花板上有老鼠乙事並不特別在意,就此部分亦未盡其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③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之「該店的電壓沒有很大,即使老 鼠在咬電線時瞬間被電到,也不會被電死,老鼠可能在被電 到後就立即跑掉,才沒被發現遺骸」云云,因老鼠與人的體 積天差地別,被告或許認為就其個人而言「溫飽日式涮涮鍋
」的室內電壓不會太大,但又怎知體積甚小的老鼠會承受得 了此種強度的電壓,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尚屬無稽 。
⑶如本件引起電線短路之原因係電線「配置不當」─
①證人即屋主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當初是和兄蔡瑋 文、弟己○○、蔡緯棋四人一同出資蓋好45、47號之鐵皮空 屋後隔成四間,距今已經蓋好十幾年了,我是將屬於我的47 號左側之系爭鐵皮空屋出租,乙○○是我的第二任房客,他 是頂前一任、也是做涮涮鍋的生意,我之前也是租給第一任 房客後才知道他要開涮涮鍋,店裡的設備與裝潢都是由承租 人自行設置,我當時只是交空屋給房客,我也沒有在電源上 做特別的設計」等語(見原審卷第106至110頁、97年7月24 日審判筆錄)。
②由證人庚○○之上開證詞可知,大庄路47號「溫飽日式涮涮 鍋」所在之鐵皮建築物在火災發生前已經興建完成達十年以 上,而該處在這十餘年均是經營火鍋店的生意,佐以上開之 高用電量,被告乙○○即便係因頂讓前手所裝潢之涮涮鍋店 面繼續經營而未為裝修,即原始的裝潢並非被告所為,但被 告在頂讓「溫飽日式涮涮鍋」後亦應注意妥善配置、維修電 源線,其竟均未注意以致引起火災,是以,本件火災與被告 之疏未注意電源線之配置,亦有相當因果關係。 ⑷綜上所述,本件電線短路之原因,雖無法具體明確係上開三 種原因中之何者所引起,惟被告乙○○向屋主庚○○承租上 開新竹市○○路47號左側經營「溫飽日式涮涮鍋」,因平日 過度使用電流,卻疏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之 電線,且疏未通知出租人定期維修電線,而冰箱長期在插電 使用中,致電源配線短路而發生本件火災。依上開分析,無 論係出於何一種原因,被告乙○○均有應注意而疏未注意之 情形,依其情形,又非不能注意,則被告乙○○顯有過失至 明。
㈥至於系爭起火點即新竹市○○路47號之「溫飽日式涮涮鍋」 (電號為00-00-0000-00-0號、用電戶名為己○○之用電戶 )的用電裝置,雖於95年9月9日經臺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 處派員,就進屋線、開關、保護設備、分路、接地裝置等項 目為專業檢驗,均評定為「良」之狀況,且絕緣電阻值(M Ω)為0.6,總檢驗結果屬「合格」等情,有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97年1月22日出具之D新竹字第09701 002301號函及所附之低壓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記錄表等在 卷(附於原審卷第49至52頁)可稽,惟上開檢查的時間是「 95年9月9日」,僅能證明檢查時之狀況是良好,但無法證明
本件火災發生時間即「95年11月14日凌晨4時24分許」仍屬 良好之狀況;何況,會產生「電源配線短路」而發生火災, 足以證明當時「溫飽日式涮涮鍋」之電源配線並非處於良好 狀況,臺電公司之檢查,僅係針對「低壓用戶作例行性之檢 查」,且僅作表層檢查,至於天花板部分並未深入檢查,是 以本件雖曾有臺電公司作表層性之檢查,但仍無據此而免除 被告乙○○前揭所示之各項注意義務。從而,被告辯稱:不 能期待我在得到良的結果後,能預知二個月後會發生火災, 而要負注意義務乙詞云云,顯為不負責任之辯解,不足採信 。
㈦就電器設備部分,被告雖一再辯稱火災發生當時「溫飽日式 涮涮鍋」雖有通電,但是沒有在營業,只有冰箱使用了少量 的電力,而店裡之前用電量很高的時候沒有發生火災,在用 電量很低的時候更不可能發生火災云云。然:
⒈經原審向臺電公司函詢新竹市○○路47號之「溫飽日式涮涮 鍋」)之用電量係較附近用電戶用量為大,已如上述,且已 無法查得「溫飽日式涮涮鍋」在當時每日之實際用電度數。 ⒉次查,「溫飽日式涮涮鍋」在火災發生時係處於通電中的狀 態,除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分別坦承在卷外,復有上開 「溫飽日式涮涮鍋」西南側角落柱子上之二只電源開關箱呈 現跳脫現場之照片二張附於偵查卷第156頁可憑;而鑑定證 人黃裕勝於原審審理時亦就此部分證稱:「電源開關如果關 掉,就不會發生跳脫,開關必須是在開的狀況下,才會發生 跳脫,而且『跳脫』是指跳到開關上、下的中間位置,平時 用手動方式是沒有辦法把開關調到中間的。」(見原審卷上 開審判筆錄第132頁),核以上開二張照片係與證人黃裕勝 所證相符,故「溫飽日式涮涮鍋」在火災發生時係處於通電 中的狀態係可為確定之事實。
⒊經原審當庭就被告之此點辯解請教鑑定證人黃裕勝,其具結 證稱:「我們所使用的電源線,如果遭受到壓迫或是被動物 啃蝕或是積污導電,都有可能造成日後短路而發生火災,這 些狀況都是累積,不見得何時會發生,就連屋內是全新的電 線、新的電器,都沒有使用過,也有可能會起火,今年新竹 市就有發生過一起火災是在全新的套房、全新的設備、在還 沒有租人的狀況下,冷氣就自己燒起來,事實上只要電流是 通著,不管有沒有使用,只要電流異常時,就可能燒起來, 所以我們一直在宣導,沒有用的電器一定要把插頭拔掉,因 為火災本身就是意外。」等語(見原審上開審判筆錄第132 、134頁),從而,被告之辯解當係卸責之詞,只要冰箱等 電器用品在火災發生前仍係插電使用中,無論該電器用電量
之大小,都不能被排除是此項電器設備導致電線短路而據以 主張使用冰箱與本件火災原因無關。
㈧本院審理時,
⒈被告上訴再辯稱:
⑴「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僅認定火災之起火點應在被告租屋 處,無法排除電線短路引發火災之可能性,並未明確具體指 摘起火原因為何,且上開報告書關於起火點之認定,並未記 載火災現場時天侯狀況,特別係風力與風向之情形;關於起 火原因之分析,雖火災現場發現有熔痕的電線,但不意謂該 次火災是因電路短線所致,且報告書中亦無該熔痕是何種耗 電設施使用所致,及該設施是否使用中之記載,尚難謂本件 火災因於現場發現有熔痕的電線,即謂被告店面天花板電線 短線係致火災發生之唯一原因。縱認起火點係被告店面天花 板,但無法排除電線短路以外原因造成火災之可能;退萬步 言,電線短路之原因亦無法確定,是尚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犯罪。
⑵台電公司於案發前二個月曾派員檢查該處用電裝置,結果均 良好,縱發生短路現象,其用電裝置開關亦會產生跳脫之安 全防護措施,當不致發生火災。且依原審卷附內政部消防署 就電源發生短路之原因分析,可知本件發生火災之8款原因 ,以「高熱或化學藥劑致絕緣劣化」,與被告較有關係,而 上開處所案發之95年11月7日至96年1月7日之用電量為290度 ,已過用電高峰達5000度之95年7、8月,且被告已停業數星 期不可能電線可負荷該處95年7、8月之5000度以上之用電量 ,卻無法負荷案發時之低用電量,故「動物啃噬」或「火災 燒損」之外來因素致生短路之可能性較大。
⑶依證人庚○○所證可知,渠出租第一任房客經營涮涮鍋行業 已10年,被告於93年10月承租,距火災發生時僅2年,是房 東於被告承租時即意識該建物已使用10年,自應由其負責維 修電線或更換,與被告使用期間之長短無涉。
⒉惟查:
⑴依前所述,本件火災之起火點係在被告所營,新竹市○○路 47號「溫飽日式涮涮鍋」之「用餐區」天花板西南側角落上 方處附近。再調查報告以經清理上開起火點附近,發現有受 燒熔斷之電源線,屬天花板上方處之室內配線的一部分,經 現場採樣送鑑定後發現有「通電中短路熔痕」,該西南側柱 子上之2只電源開關箱內之無熔絲開關亦有跳脫情形,顯示 火災發生當時,被告所營之「溫飽日式涮涮鍋」係處於通電 中之狀態,排除其他引起火災之原因,認本案起火原因以電 氣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性最大,自屬有據。被告空言主張另
有原因,自難採取。
⑵證人即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於95年9月9日,在新竹市 ○○路47號1樓檢查用戶用電裝置之人員范清泉,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本件是我與謝明傳一起去檢查的。檢驗紀錄表上 「進屋線」是指從電錶到室內總開關。進屋線不會經過天花 板,是從電錶進入室內總開關。「開關」是指無融絲總開關 ,檢查結果良好代表會正常啟動。會跳脫原因是電線負荷過 重超載或是電線短路,這要粗的電線才會,細的電線不會跳 脫。「保護設備」是指開關也算保護的一種,漏電裝置器也 算保護開關。總開關下來就是「分路」,小開關也算分路, 總開關可能是75安培,小開關可能是20安培,所以不會整個 跳掉,只會跳20安培。「分路」的目的是不會因為分路的負 載而讓其他使用的種類都斷電。「接地裝置」是指開關都會 有接地線,接地線可以造成迴路,電才有動力,而且可以防 止漏電,不會電到人。紀錄表裡面之檢查項目都是良好的。 天花板的內線都包著,我們不會檢查。電線老舊可以檢查, 從總開關露出來的電線可以看到是否老舊,但房子裡面的部 分我們是看不到的。公司有規定發現電線老舊要通知用戶, 我們會口頭告知,電線如果老舊,一動就幾乎全部都要更換 ,如有立即危險我們就會告知。本件電線看不到,而且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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