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5年度,4號
TPHM,95,金上重訴,4,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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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素菲
選任辯護人 張勝傑 律師
      陳佳瑤 律師
      陳錦隆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隆
選任辯護人 林信宏 律師
      林政憲 律師
      劉怡秀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哲賢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進坤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孟川
選任辯護人 李育敏 律師
      池泰毅 律師
      羅凱正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懿慧
選任辯護人 王耀安 律師
      郭登富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德成
選任辯護人 鄭昱廷 律師
      林慧音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青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彥辰
選任辯護人 鄭昱廷 律師
      林慧音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漢全
選任辯護人 顏維助 律師
      邱淑卿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雅林
選任辯護人 蔣瑞琴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雅惠
選任辯護人 賈育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美玲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慧君
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
      張靜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源森
選任辯護人 蔡奮鯨 律師
      徐秀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天賢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平
      曾仁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志哲 律師
被   告 葉孟屏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 律師
      羅凱正 律師
被   告 蕭若山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
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69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素菲林世隆賴哲賢彭進坤葉孟川葉懿慧劉德成黃駿青劉彥辰李漢全侯雅林程雅惠鄭美玲鄭慧君陳源森馮天賢張建平曾仁德部分,均撤銷。葉素菲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林世隆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
賴哲賢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肆年。
彭進坤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貳年。
葉孟川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葉懿慧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劉德成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黃駿青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劉彥辰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李漢全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
侯雅林程雅惠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鄭美玲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鄭慧君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陳源森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馮天賢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張建平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曾仁德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葉素菲原係址設臺北縣淡水鎮○○○路0段00○00號5樓博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達公司)之董事長,博達公司係 以從事電腦週邊產品及砷化鎵磊晶片等產品之生產及銷售為 業,該公司並劃分為光電事業中心、移動通訊事業中心及行 政暨金融中心等3大部門,其中光電事業中心(下稱博達公 司新竹廠)址設新竹縣○○○區○○路00號,有獨立之業務 及進出口部門,主要負責生產砷化鎵磊晶片,而移動通訊事 業中心及行政暨金融中心均設於博達公司在上址之總公司內 ,另由址設臺北縣三芝鄉田心子17之1號之博達公司三芝廠 負責生產電腦週邊產品。博達公司於民國(下同)80年2月 25日設立,再於86年4月間(起訴書誤植為84年6月,應予更 正),辦理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及盈餘 轉增資28,000,000元,實收資本額增為368,000,000元,並 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已於93年7 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 稱證期局)審查通過,股票公開發行,於88年12月18日起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葉素菲自博達公司設立起,擔任博達 公司董事長,受博達公司委託綜理公司營業上一切業務之執



行,為證券交易法所指發行人之負責人;徐清雄(另由檢察 官通緝中)於86年11月1日起至90年8月31日止,擔任博達公 司財務協理職務;謝世芳(經原法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另結 )於86年11月至博達公司兼任顧問起至91年9月20日離職止 ,先後擔任博達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林世隆於91 年5月至博達公司擔任特別助理,嗣於同年10月底起至92 年 6月30日止,擔任博達公司行政中心主管職務;賴哲賢於92 年7月1日起至93年6月,擔任博達公司副董事長及金融資源 中心主管職務。徐清雄、謝世芳、林世隆賴哲賢等人皆為 博達公司歷年來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之財務主管 ,即一般所稱之財務長,負責掌理博達公司財務、會計事務 ;彭進坤於85年進入博達公司擔任光電事業中心副總經理, 嗣後並擔任副董事長;陳啟文(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 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 損害,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於88年5 月 至92年11月7日止,先後擔任博達公司專員、財務部副理、 財務部經理等職務;葉孟川葉素菲之胞弟,自93年4月1日 起兼任博達公司金融資源中心副主管,擔任財務部經理職務 ;葉懿慧自87年8月間起,擔任博達公司高級專員職務,於 88年12月間起擔任博達公司專案經理職務,嗣於91年7月轉 任博達公司發言人一職,又於93年1月9日起至93年3月18日 止,擔任博達公司金融資源中心協理職務;賈寶海(經原法 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 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 定在案)於86年3月進入博達公司擔任稽核部門副理,嗣於 87 年起至91年10月間止,擔任博達公司會計經理;賴俊旭 (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 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 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11月,緩刑 3年」,確定在案)於91年10月起至92年10月止擔任博達公 司會計經理;陸錦志(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 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 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 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於86年5月起至92年7 月31 日止擔任博達公司高級專員、經理等職務;石招淑( 另由檢察官通緝中)於80年起至93年1月9日止,擔任博達公 司進出口部經理;黃信樺(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 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



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 損害,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於87年10月 進入博達公司擔任生產部專員,嗣於89年至93年6月止,擔 任博達公司投資管理部專員職務;黃駿青於92年初起至博達 公司移動通訊事業中心擔任業務二部業務員之工作;劉德成 於85 年9月間在博達公司擔任生產部經理,90年間調任行銷 處經理,91年1月4日至91年10月16日擔任業務部經理;侯雅 林於86年3月起在博達公司新竹廠擔任管理師,89年12月起 擔任進出口課組長,至93年6月9日離職;黃鈺婷(經原法院 判決「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6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3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於89 年起擔任新竹廠管理部進出口課副管理師,至93年6月 離職;李金玫(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 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 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 刑8 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於86年底進入博達公司擔 任船務,嗣於90年10月起91年4月止,擔任博達公司業務之 工作,並與黃信樺負責博達公司出貨至香港之進出口業務; 邱文智(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 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 1年4 月,緩刑4年」,確定在案)於82年6月間起,擔任博 達公司採購工作,86年後陸續擔任稽核員、高級專員等職, 自93 年3月起,擔任博達公司進出口部經理;劉彥辰於87年 11月間起至93年6月30日止,陸續擔任博達公司新竹廠生管 組長、課長、副理職務,並自92年11月起擔任生管經理;蔡 壹明(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於87年11月進入博達公司擔任 資材部副理,嗣後並調派擔任金融資源中心專員、稽核室稽 核員、後勤管理部採購專員等職務,其自87年起在博達公司 三芝廠,雖職稱不同,但均負責倉儲管理、貨物包裝、海空 運寄送貨物等工作;麥榮娣(經原法院判決「共同連續已依 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 ,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 害,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於87年5月間 進入博達公司擔任資材部助理,90年間調任業務部助理,92 年9 月起至93年2月止,擔任博達公司進出口部門職員,並



負責倉管之工作;李漢全於87年2月起至93年8月6日止,擔 任博達公司新竹廠業務;程雅惠於86年9月進入博達公司擔 任當時副總經理彭進坤秘書,88年4月起轉任生產部經理劉 德成秘書,91年10月間離職,轉至博友公司擔任總經理劉德 成秘書。上揭人員皆係受博達公司之委任或僱用,均為博達 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葉素菲、謝世芳、林世隆賴哲賢、彭 進坤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葉懿慧、陳啟文、葉孟 川、賈寶海、賴俊旭為商業會計法之經辦會計人員。張建平 係址設桃園縣龜山鄉○○村○○○路0段00○0號6樓之8科拓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拓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曾仁德自88年11月間起至90年9月間止,擔任科拓公司副總 經理,張建平曾仁德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科 拓公司嗣於94年4月4日解散);吳貴良(另由檢察官偵辦) 於88 年間以郭慧真之名義,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0巷 0號5樓,設立訊泰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訊泰公司),並出資 擔任該公司股東,實際負責訊泰公司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 上之商業負責人(訊泰公司已於92年7月23日解散);池國 華(另由檢察官偵辦)於87年間以其胞妹池素貞之名義,在 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0弄00號設立凌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址下稱凌創公司),擔任該公司監察人,並實際負責凌 創公司業務(凌創公司業於91年9月2日解散);黃唐華係址 設桃園縣八德市○○街00號學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 鋒公司)董事長;鄭杰詳係址設臺北縣鶯歌鎮○○○路00巷 00號泉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泉盈公司)董事長,泉盈公司 嗣於91年9月24日解散;馮天賢係址設臺北市○○區○○路 000 號9樓之1號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雅公司 )董事長,並為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麟達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麟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麟達公司已於 93年12月22日解散)黃唐華、鄭杰詳、馮天賢均為商業會計 法上之商業負責人。陳源森係址設桃園縣大溪鎮○○路000 號瑞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成公司)董事長,為商業 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鄭美玲係於瑞成公司擔任董事長特 助職務,並對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7樓荃營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荃營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段00號2 樓總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合公司)、址設臺北市○ ○○路00巷00號1樓鈦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鈦合公司,鈦 合公司嗣於93年9月27日解散)、址設臺北市○○街00號11 樓強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強千公司)開設之如附表二十一 所示帳戶,具有實質掌控權;鄭慧君自93年2月間起擔任瑞 成公司財務部主任,為商業會計法之經辦會計人員。



二、葉素菲徐清雄、謝世芳等決策人員,明知博達公司成立後 於各該年度之獲利能力,尚未達到上市標準,為使公司股票 能在證券交易市場公開上市,而共同基於製作假帳提高銷貨 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方式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自88 年起,在國內進行虛偽交易循環,徐清雄、謝世 芳在徵得葉素菲之同意下,渠等覓得有犯意聯絡之張建平曾仁德、吳貴良、池國華、黃唐華、鄭杰詳等人,以張建平 之科拓公司、吳貴良之訊泰公司作為配合博達公司國內虛偽 交易之原料供應商,而以鄭杰詳之泉盈公司、黃唐華之學鋒 公司、池國華之凌創公司作為配合博達公司國內虛偽交易之 商品銷貨對象。其操作手法略為:博達公司先將所生產之電 腦週邊產品,虛銷予作為銷貨對象之泉盈公司、學鋒公司及 凌創公司,復由泉盈公司、學鋒公司及凌創公司再以向博達 公司虛購之商品,虛銷予科拓公司、訊泰公司,最後由科拓 公司、訊泰公司將上述商品虛銷回博達公司,完成虛偽銷貨 循環(以上虛偽交易循環流程詳如附圖一),而以上過程, 僅係帳面上虛偽記載及資金匯入匯出,並無實際貨物進出。 徐清雄曾仁德張建平明知博達公司銷售予學鋒公司、泉 盈公司及凌創公司間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泉盈公司、學鋒 公司及凌創公司銷售予科拓公司、訊泰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 交易,科拓公司、訊泰公司銷售予博達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 交易均係虛偽,仍利用不知情之博達、科拓公司會計人員開 立如附表一、二、三所列之不實發票,徐清雄並將博達公司 虛偽製作應交予泉盈公司、學鋒公司、凌創等公司之不實發 票交付予曾仁德轉交給吳貴良,同時曾仁德亦將科拓公司所 製作之不實發票交付徐清雄,再由曾仁德徐清雄將所取得 不實之進貨、銷貨憑據,委由不知情之博達、科拓公司會計 人員製作不實之會計傳票及相關帳目,曾仁德徐清雄、張 建平復在前述登載不實買賣內容之會計傳票為覆核、核准, 以虛增營業額。葉素菲徐清雄及謝世芳並委由賈寶海及不 知情之博達公司會計人員,以開立信用狀、支票及轉帳等方 式,將虛列之貨款,支付予科拓及訊泰公司。張建平、曾仁 德、吳貴良等人復依徐清雄之指示,在會計帳冊虛列貨款曾 匯入泉盈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學鋒公司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凌創公司之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之紀錄,葉素菲、謝世芳、徐清雄再以 泉盈公司、學鋒公司、凌創公司名義向博達公司購買商品之 名目,在會計帳冊虛列上述公司支付如附表四所列款項予博 達公司之紀錄。然博達公司就支付予科拓公司與訊泰公司之 款項部分,雖於會計傳票虛列如附表五所示支票係用以支付



科拓、訊泰公司貨款,卻未實際交由科拓公司、訊泰公司收 受兌領,而由徐清雄依謝世芳、葉素菲指示,事先以池國華 、洪美淑、吳貴良之名義,分別在淡水鎮農會、淡水第一信 用合作社、淡水信用合作社開立如附表六、七、八、九所示 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及帳號均詳如上開附表所示,上開帳戶 為葉素菲徐清雄、謝世芳實際使用)後,將附表五所列之 支票存入上開洪美淑、池國華、吳貴良帳戶內提示。葉素菲徐清雄、謝世芳、張建平曾仁德、吳貴良、池國華、黃 唐華、鄭杰詳等人自88年1月起至90年6月止利用上開方式須 為循環交易,博達公司對泉盈公司、凌創公司、學鋒公司虛 增銷貨金額新台幣 (下同)4, 967,661,876元,亦對科拓公 司、訊泰公司虛列進貨金額4, 982,015,827元(上揭公司各 年度之明細資料如附表十所示),以上述不合營業常規之虛 偽交易行為,使博達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致博達公司受有 開立信用狀費用、匯款手續費等損害。
三、葉素菲徐清雄、謝世芳等決策人員,復承續上揭共同基於 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方式之概括犯 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使前揭供假銷貨之貨品可重複使用 ,減少虛增業績之成本,及因應營業額虛增後,博達公司進 貨量應隨之增加之需求,並使財務報表合理化,自88年下半 年起,徐清雄、謝世芳在徵得葉素菲之同意下,在海外進行 虛偽交易循環,其操作模式略為,博達公司先在美國加州及 香港地區虛設人頭公司作為銷貨對象及供應商,博達公司之 新竹廠及三芝廠分別將生產之砷化鎵磊晶片及電腦周邊商品 ,虛銷予作為銷貨對象之海外人頭公司,復由上開人頭公司 將自博達公司虛購之商品,虛銷予作為供應商之海外人頭公 司或國內配合廠商,最後由上揭人頭公司及國內廠商將上述 商品虛銷回博達公司,完成虛偽銷貨循環(上述海外虛偽交 易循環程詳如附圖二),而實際執行過程,詳述如下: ㈠就虛設海外人頭公司作為博達公司假銷貨對象,徐清雄、謝 世芳在徵得葉素菲之同意下之先在美國加州地區虛設DVD LAB INC.(以下簡稱DVD公司)、DYNAMIC TRADING,LLC.( 下稱DYNAMIC公司)、LANDWORLD INTERNATIONAL,LLC(下稱 LANDWORLD公司)等3家人頭公司,渠等復指示有犯意聯絡之 石招淑,委由不知情之動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動點公 司)及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之人員,陸續在英屬維京群島, 於88年11月11日設立FANSSON LAKE LTD(下稱FANSSON公司 ,92年9月24日變更負責人為邱文智)、89年10月2日設立 MARKSMAN TRADING LTD(下稱MARKSMAN公司)、90年1月16 日則同時設立EMPEROR TECHNOLOGY LTD(下稱EMPEROR公司



,92年12月22日變更負責人為邱文智)、FARSTREAM CO.LTD (下稱FARSTREAM公司,92年12月22日變更負責人為邱文智 )及KINGDOM AWARD CO.LTD(下稱KINGDOM公司,92年12月 22日變更負責人為邱文智)等5家營業處所設於香港地區之 人頭公司。而上述DVD公司、DYNAMIC公司、LANDWORLD公司 、MARKSMAN公司、FARSTREAM公司、FANSSON公司係新竹廠之 配合銷貨對象,假銷貨期間88年7月起至93年3月,KINGDOM 公司、EMPEROR公司則為三芝廠之配合銷貨對象,假銷貨期 間為90年6月起至93年3月(上開公司於各年度之交易明細如 附表十一所示),操作手法為經由分層負責之犯意聯絡,新 竹廠部分,葉素菲徐清雄、謝世芳等人指示有犯意聯絡之 中高階主管彭進坤劉德成、石招淑、陳啟文,在僅具偽造 文書概括犯意之基層員工程雅惠業務所製作之MARKSMAN公司 、FARSTREAM公司、FANSSON公司等3家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 及客戶信用條件評估表上,分別於財務、業務主管欄位簽核 蓋章,共同製作不實之業務文書,葉素菲徐清雄、謝世芳 復親自或透過陸錦志,指示彭進坤劉德成定期製作對於 DVD公司、DYNAMIC公司、LANDWORLD公司、MARKSMAN公司、 FARSTREAM公司、FANSSON公司等該期應達到之假銷貨金額, 彭進坤劉德成再指示程雅惠及僅具偽造文書概括犯意之黃 鈺婷、侯雅林製作虛偽之估價發票(PROFORMA INVOICE,以 下簡稱PI)及銷貨單等資料,由彭進坤在PI上簽名(如附表 十二所示),銷貨單上之製單欄位由黃鈺婷或侯雅林簽名或 蓋章,核准欄位則由劉德成(至91年11月底)、李漢全(91 年12月間)、彭進坤(92年1月至93年3月)等人簽章,至於 業務欄位,則分別由程雅惠(至91年11月底)、李漢全(91 年12月至93年2月)等人簽章(上揭人等簽章明細,詳如附 表十三所示),以上述文件偽充DVD公司、DYNAMIC公司、 LANDWORLD公司、MARKSMAN公司、FARSTREAM公司、FANSSON 公司等向博達公司訂貨之證明,復有參與製作銷貨業績之概 括犯意聯絡之生產管理部主管劉彥辰依據前揭不實PI所偽造 之工單,將下腳品等瑕疵品包裝為正常之砷化鎵磊晶片,再 由進出口部員工侯雅林及黃鈺婷製作不實之發票(INVOICE ,如附表十四所示)及裝貨單(PACKING LIST)等出口文件 ,將虛偽訂購之磊晶片報關出口至DVD公司、DYNAMIC公司、 LANDWORLD公司、MARKSMAN公司、FARSTREAM公司、FANSSON 公司。而就三芝廠之假銷貨部分,係自90年6月間起,葉素 菲親自或透過徐清雄、謝世芳(至91年9月底止)、賴哲賢 (自93年月起)等人,指示石招淑、陳啟文、謝世芳及具有 參與假銷貨製造業績之概括犯意聯絡之博達員工李金玫等人



在屬於博達公司業務文件之KINGDOM公司及EMPEROR 公司之 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客戶信用條件評估表上客戶基本資料表及 客戶信用條件評估表上,分別於財務、業務主管欄位簽核蓋 章,共同製作不實之業務文書,再由石招淑、進出口部不知 情員工及具有參與假銷貨製造業績之概括犯意聯絡之博達員 工邱文智製作虛偽之PI、銷貨單,由李景明(自93年2月至 93年3月)、黃駿青(自93年2月至93年3月)在PI上簽名( 如附表十二之一所示),銷貨單上之製單欄位由麥榮娣(92 年9月至12月)、邱文智(93年1月)、黃駿青(93年2月至3 月)等人簽章,核准欄位則由李景明(93年2月至3月)簽章 (如附表十三之一所示),以此偽充香港EMPEROR公司及KI NGDOM公司確有向博達公司訂貨之證明,再由蔡壹明負責將 一般之電腦週邊產品包裝後,由麥榮娣(自92年9月起至93 年1月止)製作不實之發票及裝貨單等出口文件(如附表十 四之一所示),將上開產品報關出口至EMPEROR公司及KINGD OM公司。至於上述三芝廠及新竹廠之假銷貨則由會計部經理 賈寶海、賴俊旭在相關不實之會計傳票上蓋章。又上述三芝 廠、新竹廠假銷貨予MARKSMAN公司、FARSTREAM公司、FANSS ON公司、EMPEROR公司及KINGDOM公司之貨物,實則由博達公 司派駐在香港之黃信樺(89年9月至93年6月)、李金玫(90 年10月至91年4月)收受後,分別存放於香港新界葵芳新葵 芳花園B座29樓08室、香港新界葵涌貨櫃碼頭路516號6樓R 室所承租之倉庫。博達公司以虛設海外人頭公司作為銷貨對 象而虛銷貨品之方式,虛增博達公司在會計帳冊上之營業額 ,自88年7月起至93年3月止,創造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應收帳 款共計11,163,155,725元,同時,亦在會計帳冊虛列上述公 司支付如附表十六所列款項予博達公司之紀錄,共計帳面應 收帳款收回8,701,439,709元,窗飾博達公司財務報表,嚴 重誤導股東、債權人及投資大眾誤認博達公司營收良好且獲 利豐厚,並在假銷貨過程中使博達公司因出口時支付大量關 稅、運費、匯費、匯兌損失等而受有損害。
㈡就虛設海外人頭公司作為博達公司供應商,徐清雄、謝世芳 在徵得葉素菲之同意下,指示石招淑委由不知名之代辦商及 動點公司,89年8月3日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COMMERCE TECH- NIQUECO. LTD(下稱COMMERCE公司),並於90年8月14日以 石招淑為負責人,購買已於90年5月28日在英屬開曼群島設 立之MOORLAND LIMITED(下稱MOORLAND公司,92年9月19日 變更負責人為邱文智)等人頭公司。COMMERCE公司係新竹廠 之配合進貨對象,假進貨期間為89年10月起至92年12月, MOORLAND公司則為三芝廠之配合進貨對象,假進貨期間為91



年6月起至92年9月(上開公司於各年度之交易明細如附表十 七所示)。新竹廠部分,乃由彭進坤劉德成再指示侯雅林 、黃鈺婷製作虛偽之訂購單(PO),由侯雅林擔任採購人員 ,經辦欄位由侯雅林(89年10月至11月)、黃鈺婷(89年12 月至92年11月)簽章,核准欄位則由彭進坤(89年10月至92 年11月)、葉素菲(90年4月至93年6月)、劉德成(91年1 月至7月)等人簽章(如附表十八所示),以上述文件偽充 博達公司向COMMERCE公司訂貨之證明,將前述因假銷貨而存 放於香港倉庫之商品,偽充作博達公司需進口貨物及原料。 三芝廠部分,則由石招淑指示不知情之博達公司採購人員製 作訂購單,並如附表十九所示,訂購單由不知情之博達員工 呂瓊玲、蔡茂岳擔任採購人員,經辦欄位字體無法辯識,核 准欄位則由葉素菲、謝世芳簽字(91年7月至8月)及不知情 之薛祥生、陳錦堂簽章(92年間),以上述文件偽充博達公 司向MOORLAND公司訂貨之證明。上揭訂購單完成後,由石招 淑通知香港之黃信樺及李金玫,將虛進之貨物磊晶片另行包 裝,虛進之電腦週邊產品則僅更換嘜頭之方式,再以COMMER CE公司、MOORLAND名義,將貨物虛銷回博達公司。博達公司 以虛設海外人頭公司作為進貨對象而虛進貨品之方式,使博 達公司於89年至92年間,對於假供應商MOORLAND公司、COMM ERCE公司產生如附表十七所示之應付帳款共計1,180,106,67 8元,並在會計帳冊虛列博達公司支付上開公司如附表二十 所列款項之紀錄共計1,105,736,794元,以此不合營業常規 之虛偽交易方式,使博達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於假進貨過 程中使博達公司因進口時支付大量關稅、運費、匯款手續費 、匯兌損失等費用而受有損害。
㈢因海外人頭供應商所製造之應付帳款尚不足將鉅額之應收帳 款弭平,仍須其他國內廠商配合海外虛偽交易循環,石招淑 、賴哲賢葉素菲指示下,於92年10至93年2月間,先後覓 得基於概括犯意聯絡之馮天賢陳源森鄭美玲等人,遂共 同以馮天賢之恩雅公司及麟達公司、陳源森之瑞成公司,鄭 美玲可掌控資金流向之荃營公司、總合公司、鈦合公司、強 千公司作為配合博達公司海外虛偽交易之供應商,其中恩雅 公司、麟達公司部分,其操作手法為:以FARSTREAM公司、 MOORLAND公司、FANSSON公司、EMPEROR公司作為恩雅公司及 麟達公司之虛偽供應商,92年10月21日由石招淑陪同不知情 之恩雅公司會計部人員陳玉真一同至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分別開立麟達公司及恩雅公 司之帳戶(如附表二十一供應商帳戶名稱),帳戶及印鑑章 由石招淑取回供博達公司使用,先由石招淑、邱文智以恩雅



公司、麟達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向上述FARSTREAM公司等公司 訂貨之相關訂單及進口文件,並通知馮天賢或不知情員工鄭 惠方報關進口之數量及金額,再以恩雅公司及麟達公司之名 義進貨後,經耀盈國際有限公司、信孚報關有限公司報關, 將該原屬博達公司之商品透過不知情之臺騑聯運股份有限公 司運送至博達三芝廠處,最後由石招淑、邱文智以博達公司 之名義,復向恩雅公司、麟達公司訂購上揭貨物,充作博達 公司之進口貨物及原料,而虛偽銷售予博達公司(時間、金 額、數量詳如附表二十二),並由不知情之恩雅公司會計人 員李高媺製作不實發票及傳票,賴哲賢並指示石招淑、邱文 智以此虛偽進銷方式將博達公司資金透過恩雅公司及麟達公 司帳戶,經由葉懿慧及石招淑通知交通銀行三重分行不知情 行員王素雲匯至虛設之FARSTREAM、FANSSON、EMPEROR、MOO RLAND公司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帳戶內(資金流向明細及分 析詳如附表二十三),博達公司以恩雅公司、麟達公司作為 進貨對象而虛進貨品之方式,使博達公司於92年10月至93年 4月間,對於假供應商恩雅公司、麟達公司產生如附表二十 二所示之應付帳款共計981,533,880元,並在會計帳冊虛列 博達公司支付上開公司如附表二十四所列款項之紀錄共計1, 030,002,368元(應付帳款加計5%之營業稅),以此不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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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