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金上更(三)字,95年度,161號
TPHM,95,重金上更(三),161,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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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8號7樓
選任辯護人 郭錦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李文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劉壽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 薄正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憲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原名李文華
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2年度
訴字第3081、3416號中華民國83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偵字第17019號、第17018號、第
17150號、第18147號、第20325號、第16670號、第16841號、第
16924號、第17020號、第19463號、第17725號、第18760號、第
21898號、第2584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82年度偵字第2966號、第266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
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4659號、第794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83年度偵字第24430號、第12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午○○H○○地○○戊○○黃○○丑○○申○○D○○甲○○、丁○○部分均撤銷。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參年。又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新台幣貳拾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新台幣貳拾萬元沒收。
地○○戊○○黃○○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地○○處有期徒刑參年,戊○○黃○○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地○○戊○○黃○○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地○○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戊○○黃○○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地○○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戊○○黃○○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之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申○○D○○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附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六三號偵查卷宗第五十五頁至第六十五頁所示偽造之二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之偽造天○○、宙○○印文及署押各貳枚均沒收。
H○○甲○○、丁○○均無罪。
事 實
壹、土地銀行部份:
一、午○○於民國(下同)78年1月起至81年7月止,係任臺灣土 地銀行新莊分行經理,其後於81年7月間調任同銀行士林分 行經理,酉○○(業經判決確定)於81年間為臺灣土地銀行 新莊分行之徵信承辦員,負責受理客戶貸款時之徵信調查工 作,2人均係為銀行處事務之人。午○○於擔任新莊分行經 理時與台北縣誠信代書事務所負責人H○○(另為無罪之諭 知,詳如後述)因私人間金錢借貸及業務上之往來而熟識,



H○○經由其夫庚○○之家人周賢豪之介紹與在台北市○ ○○路○段88巷5號1樓經營台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稱台 陸公司)之負責人丙○○(另案判決確定)結識,丙○○因 經營公司需大筆資金週轉,遂尋覓不知情之許辰○○、吳建 佶、李麗玲、吳美雯、戌○○、玄○○、張瑞和、許顯謀等 人之同意後,由渠等出名向H○○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10 所示之房地(過戶時間如附表一所示),其後H○○介紹丙 ○○向午○○服務之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如附表一編號 一至四、六至九所示)辦理擔保及信用貸款,詎午○○意圖 為丙○○不法利益之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 明知附表一所示之上開房地均係丙○○找尋人頭出名購置, 渠等申貸之金額均超過該不動產擔保之價值,且渠等收入不 多,無法負擔鉅額貸款本息之清償,推由午○○基於行使業 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之接續犯意,於任職新莊分行期 間,先授意負責貸款徵信工作之酉○○(業經判決確定), 在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及六至九之房地為徵信時,在建物及 土地上儘量予以高估,俾丙○○能貸款如預期之金額,如估 價金額未能滿足其申貸數額時,再由午○○利用其經理核放 信用貸款之權額,給予信用貸款,以滿足各貸款人欲申貸之 數額,酉○○雖明知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及六至九之房屋,因 有一定之面積、屋齡、結構、樓次及坐落地點等客觀條件, 不便為超額價值之評估(詳下述),但因午○○之授意仍在 其業務上所掌附表一所列貸款戶之個人信用調查報告之文書 ,虛偽記載如下:「附表一編號一許辰○○之全戶收支資料 :80年收300萬,支150萬」、「附表一編號二之吳建佶之全 戶收支資料:收350萬元,支175萬元另在調查綜合意見加註 :吳君現為會計事務所會計員等語」」、「附表一編號三之 李麗玲之全戶收支資料:收190萬,支50萬」、「附表一編 號四之吳美雯之全戶收支資料:收340萬,支125萬」、「附 表一編號六之玄○○之全戶收支資料:收500萬,支250萬」 、「附表一編號七之張瑞和之全戶收支資料:80年收300 萬 ,支100萬」、「附表一編號八之丙○○之全戶收支資料: 80 年收300萬,支150萬」、「附表一編號九之許顯謀之全 戶收支資料:80年收400萬,支200萬」等不實事項,並將上 揭文書呈由不知情之副理F○○審核後,再轉呈午○○,午 ○○則憑為依據並本其經理職權核准,使丙○○得以順利獲 得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及六至九所示之擔保及信用之超額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土地銀行及許辰○○等人。二、81年7月下旬,午○○調任臺灣土地銀行士林分行經理,丙 ○○將附表一編號二之二、編號六所示之信用貸款(見貸款



類別),轉往午○○新任之士林分行,央求午○○予以信用 貸款,午○○明知貸款戶係屬人頭,實際並無清償能力,竟 分別再予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195萬元,滿足丙○○之逾 值貸款。嗣丙○○於81年9月間,擬再以附表一編號五、編 號十之房地,向午○○任職經理之士林分行貸款,午○○仍 要求承辦徵信業務之該分行行員子○○予以提高建物加成率 之方式,逾值貸款,因子○○未予配合,僅提高加成率為百 分之320,致丙○○僅就附表一編號十之部分貸得600萬元之 抵押貸款,丙○○因需款孔急,遂央求午○○加貸信用借款 650萬元,丙○○乃提供台陸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等資料後,午○○見該公司之78年、79年、80年之損益均為 虧損(78年累積虧損400,28 6.5元,79年虧損1,416,14 6元 ,累積虧損為1,899,324元,80年虧損2,48 0,573元),以 之辦理信用貸款,饒有困難,乃將之退回,並囑送件之台陸 公司會計吳美雯轉知丙○○重新送件,丙○○得悉上情,乃 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由丙○○在81年10月間,在台陸公司 指示該公司之會計葉露蓉偽造81年10月22日之台陸公司股東 會議記錄一份,指示該公司職員吳美雯偽造股東巳○○、許 辰○○之簽名、丙○○則偽造A○○、李麗玲之簽名,另由 丙○○委託不詳之人盜刻渠等之印章各1枚盜蓋渠等印文於 其上,足以生損害於台陸公司及巳○○、許辰○○、A○○ 等人,另偽造不實之台陸公司81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再併同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送至士林分行予 午○○午○○明知台陸公司實際上係虧損,丙○○所檢送 之上揭資料內容不實,仍承前之概括犯意將上述資料行使交 予該分行徵信之承辦人子○○(已判決有罪確定),並指示 配合辦理,經子○○前往台陸公司訪查後,明知台陸公司自 79年至80年均為負債,竟因午○○之指示而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文書即調查報告之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欄中不實填載台陸 公司78年、79年度無負債情形,且於業務現況與展望欄中, 填載該公司經營之4年中應有獲利能力,經訪談後該公司就 本案之借款尚具償還能力等意旨。午○○明知台陸公司營業 狀況不佳,又因曾送其女兒至台陸公司工讀,恩情尚在,竟 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而背其職務予以核准此65 0 萬元之信用貸款,並以電話向丙○○索賄20萬,丙○○為使 該貸款順利核放,遂囑其職員先後2次分送10萬元賄款予午 ○○。丙○○取得上揭逾值之不法貸款後,兼因已貸得上述 超過擔保品價值之金錢,遂分別於貸得款項後數月間,即滯 繳本息,由法院拍賣,且因逾值貸款,致台灣土地銀行遭受 如附表一所示損失。




貳、臺灣省合作金庫部分:
一、地○○原係台灣省合作金庫雙連支庫(下稱雙連支庫)經理 ,戊○○黃○○則為該支庫放款兼徵信人員,均係為他人 即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員,丑○○係基隆市傑復建設公司(未 設立登記)負責人,曾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因詐欺案 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於七 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
二、緣八十年十二月間,案外人李許正因其原有如附表二編號十 一、十二所示之不動產,無力支付貸款,為合作金庫松興支 庫(下稱松興支庫)查封將受拍賣,丑○○認為如能購得該 不動產即可憑藉其關係以上開不動產向合作金庫超額貸款, 乃與王水森之子王棱斌集資六百萬元代償松興支庫之貸款而 撤回拍賣之聲請,並與王棱斌合資以總價新台幣二千二百十 六萬元之價格向李許正購得上開不動產二戶,並囑由王水森 提供其女王怡欣及代書李相陽覓得徐榮光作為人頭而上開不 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之後丑○○即以不知內情之王怡欣及徐 榮光為債務人,提供上開不動產為抵押品向雙連支庫申貸四 千四百萬元,丑○○並以電話央求地○○幫忙,地○○竟意 圖為丑○○不法利益之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 ,明知上開二筆房地之市價不值四千四百萬元,而指示承辦 該二件貸款案件之戊○○及負責覆審該二件貸款案之黃○○ 配合丑○○申貸之數額辦理查估,戊○○明知該二不動產甫 於七十九年九月間,連同他筆不動產向松興支庫僅貸款一千 六百萬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千九百二十萬元,另○ ○為該二筆不動產貸款案件覆核之帳戶管理員,覆核戊○○ 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亦明知上二筆丑○○所為抵押貸款之不 動產,均無四千萬元之價值,竟與戊○○地○○基於共同 為丑○○不法利益之犯意連絡,就上揭二筆不動產,由戊○ ○、黃○○分別依地○○之授意,及丑○○所高估價額以求 超貸之期望,四人乃基於共同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戊○ ○、黃○○將建物加成率及土地價值分別逾值高估如附表二 編號十一至十二所示之數額,將此不實之估價事項登載於其 二人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即不動產調查報告表上,並逐級呈 核,致使不知情之襄理、副理未察而為核章,嗣由經理地○ ○核予如附表二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逾值貸款。三、申○○為台北市○○○路○段一六二號二樓鴻泊企業有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D○○為該公司之總經理,劉榮顯(通緝 另結)為合作金庫退休人員,渠等三人共同集資利用人頭對 外大肆收購房地產,再以人頭戶收購之不動產向銀行辦理超 額貸款,由劉榮顯負責向其熟悉之合作金庫雙連支庫接洽貸



款事宜,申○○D○○二人則分別向金主調款及尋覓人頭 戶,胡民強則陪人頭至銀行對保及協助找尋人頭之工作,渠 等連續自八十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一年一月間止,透過劉榮顯 與雙連支庫經理地○○辦理貸款,詎地○○竟意圖為劉顯榮 等人不法利益之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明知 上開附表二編號一至八,十、十五至十七所示房地之價值, ,而指示承辦該貸款案件之戊○○黃○○配合申貸之數額 辦理查估,黃○○戊○○地○○即基於共同為劉顯榮等 人不法利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連絡,由黃○○將不實之 估值載入其業務上所掌之不動產調查報告表上(詳如附表二 所示),並由知情之戊○○覆核後,逐級呈核,致不知情之 襄理、副理陷於錯誤為核章後,再由經理地○○核予逾值之 貸款,若有不足,地○○復依其職權為不當之裁量,再分別 予附擔保信用貸款(如附表二所示),以達到申○○、劉榮 顯、D○○、胡民強等人要求之逾值貸款,而申○○等人於 附表二所示之上揭不知情之人頭陳秀美、葉美蓉、許吉禮、 賴俊嘉、吳輒鳩、王維、周金珠等人往之辦理貸款對保手續 之後,取得逾值貸款撥入其等之帳戶,嗣即分別於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延滯本息,任令拍賣,使合作金庫雙連支庫受巨大 損失(如附表二所示)。
四、劉榮顯於八十二年五月二日購得附表二編號八、九所示之不 動產,其明知上開不動產係以六百二十萬元之價格向原所有 權人天○○、宙○○購得,為謀得逾值之貸款,竟與申○○D○○、胡民強等人基於共同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八十年四月十九日之買賣契約二份,分別由知情之胡民強及 不知情之E○○在買主欄上簽名蓋章之後,共同偽造出賣人 天○○、宙○○二人之署押及印文,將原本共值六百二十萬 元之附表二編號八、九之二筆不動產,分別偽造為九百十五 萬元(編號八)及七百零五萬元(編號九)之買賣價格之買 賣契約,並持以向合作金庫雙連支庫為附表二編號八、九所 示之逾值貸款,致生損害於天○○、宙○○、合作金庫、E ○○等人。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午○○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於調查局之自白係受調查 員疲勞訊問、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所取得, 應無證據能力乙節。經查:被告午○○82年7月14日之調查



站製作筆錄後,於同日移送檢察官偵訊時仍稱:在調查局台 北市調處所講的,是對的,我很後悔作錯等語(82年偵字 17019卷卷第17頁反面),倘有其所指之不法訊問情況,何 以未向檢察官陳述?是其所指,已非無疑。雖其於原審稱: 82年7月14日的偵訊筆錄中,我是因為被調查局騙的,我沒 有收80萬元的賄款,因熊調查員說如果講『對的』就能交保 。偵訊時沒有威脅、利誘,用不正當的方法。當時是如此回 答。但是是被熊調查員騙的,他說不翻供就能交保云云(原 審訴字3081卷6第436頁);惟證人即調查員鮑志宏於原審證 稱:我們沒有熊姓的調查員,此份筆錄是由我詢問,由我製 作的。都是午○○自己講的,沒有不正當的方法取得,沒有 被告所述的暴力刑求、連續訊問的情形等語(原審訴字3081 卷13第182頁),且原審勘驗上開調查局提出之錄影帶,結 果為:82年7月14日上午6時許,被告午○○於偵訊中,調查 員給飲料三明治等。82年7月14日上午7時左右,被告午○○ 承認於過年過節,以收受水果、餽贈將5萬、10萬元放在水 果中。82年7月14日上午7時17分左右,午○○陳述自80年過 年開始,每逢過年過節,於禮盒中夾帶1萬、5萬、10萬元之 現金不等,到被告家中,偶而於年中,有1、2次50萬元,只 要謝小姐送來就收下,但是沒有主動向她要等情(見原審訴 字3081卷13第316頁反面至317頁)。難認有何強暴脅迫或不 法取供情況,被告午○○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即不可採。二、被告午○○及辯護人辯稱:被告在82.7.14所製作偵訊筆錄 ,基於「不正方法之延續效力」之概念,亦應無証據能力: 因被告台北市調處調查筆錄係在脅迫、利誘、詐欺、疲勞偵 訊等不正方法下所制作;調查員將被告隨案移送檢署檢訊時 亦要求被告為相同陳述,否則被告即無法交保,且移送途中 ,亦一再告誡不可翻供,否則不能交保;尤其在檢察官訊問 時,鮑宏志調查員亦在旁與檢察官交談約五分鐘,且不時瞪 視被告,致被告一直處於駭怕、驚恐及被壓迫之狀態中。尤 其被告為求「交保」而能回去看中風並臥病在床之老母、重 症在榮總住院之妻子及正要服兵役之小孩,故被告在心急如 焚並在被脅迫、詐騙所誤導下始無奈供稱。故檢察官訊問時 ,其自由意志顯然因調查員所為脅迫、詐欺及疲勞偵訊等不 正方法之偵訊所生驚恐、駭怕情況下,致其精神上受到壓迫 所為「非任意性自白」,且被告所受上揭壓迫狀態已延伸至 後來檢察官之偵訊,故被告於82.7.14所製作檢訊筆錄,亦 應無証據能力乙節,經查:如前所述,不能證明被告午○○ 於調查站受有脅迫等不正方法取供,則所謂於偵訊時有不正 方法延續乙節,即不可採。




三、被告午○○H○○及其辯護人辯稱:子○○及H○○台北 市調查處所供,此係受調查員強暴脅迫利誘誤導所為之非任 意性陳述,無證據能力乙節,
(一)有關子○○部份:
①本院前審勘驗調查局錄影帶結果:大致與邱榮英律師於89. 7.20所提出之「子○○調查局錄影帶勘驗摘要」相符(更一 卷㈡第201~203頁)。
②而該勘驗摘要為(同上卷第183-190頁): 調查局錄影帶形式記載與實際情形不符部分: 勘驗前揭三卷錄影帶時,其影像呈現之時間分別為: ㈠第一卷:82.7.13日20:36分起,至同日21時4分畫面中斷 ,而後影像再度顯現之時間則為同日11時49分,且僅有影 像,並無聲音,迄至同日14時56分,始有聲音出現,惟影 像卻甚為模糊,至同日17時34分影帶結束。 ㈡第二卷:自82.7.13日21時5分起迄至82.7.14日3時17分影 帶結束。
㈢第三卷:自82.7.14日7時9分至82.7.14日11時11分38秒影 帶結束。
而錄影帶上記載錄影時間分別為
㈠第一卷:82.7.13日11:15至82.7.13日20:40止。 ㈡第二卷:82.7.13日20:40至82.7.14日04:10止。 ㈢第三卷:82.7.14日06:55至82.7.14日11:12止。 是右揭錄影帶形式記載已與錄影帶實際錄影時間不符,且 於第一卷錄影帶有長達「三小時」僅有畫面而「無」聲音等 情。
子○○筆錄記載與其本人陳述不符部分:
⒈查子○○請調回台東分行乙節,早於「劉經理」時即已申 請,並非如調查局筆錄記載「期間我亦因壓力過大向午○ ○欲辭徵信業務……調回台東分行」(詳調查局筆錄第二 頁正面倒數第三行起)。此有子○○調查局錄影帶陳述: 「很早就有了,不能因此……我家住台東,以前劉經理有 寫請調回台東」等與可稽(詳第一卷錄影帶20時59分37秒 )。
⒉有關「三節致贈禮品」乙節(詳調查局筆錄第二頁背面第 七行),事實上並沒有三節,且所謂「送禮」,亦不過是 H○○代書出國回來一人發一雙襪子。此有子○○調查局 錄影帶陳述:「好像沒有三節」(詳第二卷錄影帶21時24 分35秒)。「也不是三節」(詳第三卷錄影帶8時25分2秒 )「她沒這個動作……她出國回來一人發一雙襪子」(詳 第三卷錄影帶8時29分2秒)。




⒊有關調查員認為係午○○「指示」子○○寫徵信調查報告 並於筆錄製作「午○○乃『指示』我以信用貸款……」( 詳調查局筆錄第三頁正面第五行)乙節,子○○有反對表 示,此亦有子○○調查錄影帶中就調查員訊問「午○○『 指示』你……」時供稱:「午○○倒是沒有……」(詳第 二卷錄影帶21時46分47秒)。
⒈查子○○受訊問時,曾於82年7月13日下午4時許離開訊 問室打電話回銀行,當時訊問室中調查員有下列對話「… …要將午○○指示強調……」「……沒提到午○○是因沒 證據……」「這段對話對你有幫助,用這段話『扣』住他 ……」(詳第一卷錄影帶16時10分起約至16時16分止)。 ⒉調查員間亦有對話提到「這個部分盡量強調,他的徵信 受午○○指示……」(詳第二卷錄影帶21時13分),並 於訊問進行至82年7月14日凌晨1時27分左右時,調查員 以「筆錄先給長官看一下,這部分定案……」為由離開 訊問室,嗣後有調查員進入稱「因他作徵信……午○○ …作個研究……午○○在徵信作業程序……午○○在其 他貸款之情形……」「再把他強化一下,午○○部分… …」「午○○在徵信、調查報告上……再斟酌一下…… 」(詳第二卷錄影帶1時27分)。
(四)⒈調查員於82年7月13日訊問時曾對子○○表示「希望配 合……」「硬要扣法,一定扣得進去」(詳第一卷錄影帶 15時8分);並誘導「有利部分,如徵信受到主管『指示 』來做……如自己做就要負責」(詳第一卷錄影帶15時 24分)「你做的徵信報告,資料對你不利……」(詳第 一卷錄影帶15時36分)。
⒉調查員對子○○稱「丙○○早將資料送予午○○…… 」「告訴你一個秘密,午○○交給你82年財務報告是偽造 的……,午○○知道虧損…」(詳第一卷錄影帶15時42分 );調查員並於其後向子○○表示「去年我要抓你們這種 ,十個我都抓得到」(詳第一卷錄影帶16時44分)「白紙 黑字我硬要把你送法院,送不送得進?送得進!」(詳第 一卷錄影帶16時54分)。
⒊調查員以「原來是午○○『指示』你貸,對不對?」。 子○○陳述「是申請的金額時」等語(詳第一卷錄影帶 16時57分),調查員以「午○○也說……午○○也指示… …」(詳第一卷錄影帶16時57分)「是他只是你的,你不 急我都替你急了……」(詳第一卷錄影帶17時0分);「 你不用解釋,我只問你……是不是午○○交給你辦,『交 待』你辦那麼多,明白嗎?」(詳第一卷錄影帶17時2分



)。
⒋後調查員以「我沒有搞你,我只是疼惜基層的人……」 「我告訴你替他背了多少黑鍋……」(詳第一卷錄影帶 17時3分)。「調查報告已有瑕疵,但我們可以減輕…… 」「他應該要負責,自行擔下來……」(詳第二卷錄影帶 22時26分);「經理『交辦』與『指示』是一樣的,我 們可以寫模糊一點……」「我們可以加上他與代書相處 不錯……」(詳第二卷錄影帶22時29分);「絕對不騙 你……」(詳第二卷錄影帶22時31);「你放心……」 (詳第二卷錄影帶22時34分)「你只要寫經理交待就跟 你沒關係……」(詳第二卷錄影帶22時44分)等語。 ⒌82年7月14日訊問時,調查員以「我建議是因為你蠻誠懇 ,因為午○○根本不把……」(詳第二卷錄影帶1時59分) ;「午○○的作風一定要敘述詳實,強化一下……」(詳第 二卷錄影帶2時3分);「出了事就是下屬的事,那有麼好 ……」(詳第二卷錄影帶2時11分);「你今天運氣較衰, 剛好是他下面的人……」(詳第二卷錄影帶2時14分)等語 。
綜上,有關筆錄與錄影帶有出入部分,自當以錄影帶為準,然尚難以此即認筆錄全然不可採,蓋誤寫誤載,事所恆有,不能以有瑕疵,即全盤推翻。至於被告午○○及辯護人認上述(三)、(四)部份,係調查員以利誘誤導等不正方法訊問製作乙節,然觀其情況,多為辦案人員勸導受詢問人據實陳述,尚難認係利誘,且證人子○○並未指陳有遭何威脅利誘之情況,是被告午○○及辯護人所辯,尚有誤會。
(二)H○○部份:
①本院前審勘驗H○○調查局錄影帶結果(更一卷㈡第258 ~259頁):
大致與羅明通、陳彥任律師於89年12月26日所提出之刑事 陳報狀附表一所述內容相符。
但下列幾點時間除外,應更正如左:
⒈82年7月13日16:32:37,時間16:32:37應更正為16:32 :34(謝:我與他(指午○○)無金錢往來)。 ⒉82年7月13日19:15:46時間19:15:46應更正為19:57 :47(畫面消失)。
⒊82年7月14日08:53:00時間08:53:00應更正為08:52 :50(謝被帶走)。
⒋82年7月13日21:03:04時間21:03:04應更正為21:02 :19(畫面開始)。
82年7月13日21:48:09第二行(調鮑宏志大吼),不能



確定該調查員即是鮑宏志等情。
②而H○○辯護人之陳報狀(更一卷㈡第220~228頁)內容 為:
調查局之偵訊錄影帶並未全程錄影:
㈠查被告H○○係自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許遭調查 員帶往調查局開始偵訊,迄自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八 時五十三分為止,已達法定二十四小時之上限。惟依調查 局所移送之三卷錄影帶內容所示,其中:
⒈第一卷內容可分為三段,分別為:
⑴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20:23:00至21:01:06 ⑵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09:46:06至10:28:35 ⑶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4:53:41至19:53:00 ⒉第二卷則分為二段,分別為:
⑴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05:10:20至05:10:38 ⑵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06:32:45至08:53:00 ⒊第三卷分為二段,分別為:
⑴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21:03:04至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00:28:47
⑵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05:11:01至06:32:05 自其內容觀之,扣除零星之時間後,尚有八十二年七月十三 日10:28:36至14:53:40、19:53:01至20:32:59以及 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00:28:48至05:10:19三段時間並無 錄影,共計9小時46分鐘31秒之時間,幾乎占全部偵訊時間 之半。
依錄影帶內容所示,即令是有錄影之時間內,亦有: ⒈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17:05:20至17:52:50(第一卷) ⒉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21:48:09至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00: 28:47(第二卷)二段時間內被告係被帶出偵訊室,故錄影 帶內容只有空無一人之偵訊室,看不到被告被偵訊之情形。 依錄影帶內容所示,調查員有辱罵被告及威脅利誘之法取供 情事:
㈠「現在已經三點多了,我們有24小時的時間,假如你再這樣撐 下去,你今天可能就得在這過夜,不夠的話還會把你羈押起來 」(第一卷第三段14:59:50)。
㈡「好啦,你跟午○○什麼關係,想一下,我告訴你,你不好好 想的話,我絕對把你收押起來,我不但讓你上電視也讓你上報, 很簡單。」(第一卷第三段15:20:13)。㈢「到現在為止還給我講這種話,我發現你講的都不實在,你不 要以為沒關係,你今天晚上不要給我想回去了」(第一卷第三 段16:21:06)。




㈣「我告訴你精采的還在後面,我最後給你一次機會,要陪過夜 沒關係,大家一起過夜,……建好沒關係,等一下可以清除。 」(第一卷第三段16:46:03)。
㈤「不必,我們到此為止,就是不必回去了,你這麼堅持,不必 再浪費唇舌。」(第一卷第三段16:53:52)。㈥「(調)妳給我補一段話……,妳在最後的時候,你前面我都 不管,因為我現在要趕快結束,我們很簡單,你跟我補一段話 ,而這段話絕對不會害妳。……這一段話,就是要跟午○○, 你懂我意思嗎,午○○怎麼跟我講的,我也跟你講……我今天 這個筆錄完全是落在你是做生意的立場那人家可以幫你,那午 ○○說有五萬、十萬放在水果籃裡,我如果虛造這事實,我出 去被車撞死,要不然我今天採取的動作會激烈。(女調)你要 看得出來什麼人在幫你(調):那午○○的確這樣講,你如果 這個筆錄沒辦法跟他的配合……」(第二卷第二段08:02:04 )。
㈦「(調)你這一點如果不幫我補進去,我今天就……不許24小 時羈押,你身體不好,不然我們幫你這個忙,你就他媽的送到 地檢署,大不了趕快交保回家休息。(女調):我們都說的很 清楚,你趕快交保救你自己。」(第二卷第二段08:04:24) 。
被告於調查局偵訊中自始至終皆否認有行賄午○○之情事: ㈠H○○表示與午○○無金錢往來(第一卷第三段16:32:3 7)。
㈡「(調):最後這一次借款二個月全部還給我,這寫的什麼 屁話,這最後一句話借款二個月全部還給我,這叫他講…… (謝):他真的有還給我啊。(調):你少囉唆啦」(第 二卷第二段07:57:13)。
㈢「(調):在水果裡面擺個五萬十萬過年過節時送過去,午 ○○都說得一清二楚了,妳還他媽的。(謝):沒有啦」( 第二卷第二段07:57:55)。
綜上,H○○於調查局偵訊時並未全程錄影,且觀內容,是有調查局辱罵或威脅之情況,且被告H○○亦否認上開自白之任意性,依法難認此部份自白,有證據能力,被告午○○及辯護人此部份所辯,尚非無據。
四、被告戊○○辯稱:調查站筆錄係遭威脅利誘,非自由意思乙 節,本院勘驗其調查站錄影帶結果為:
㈠23:32調查員確實有詢問被告年籍、住址、是否請辯護人等 對話,但綜觀全錄影帶(包括23:32以後),並未見調查員 每訊問後即逐句紀錄之動作(更三卷四第254頁,卷五第74 頁背面至76頁背面)。




㈡在VTS_01_0.IFO 21:36:56~21:37:43被告有陳述是「陳 常祐交辦」等語。(更三卷四第254頁)
㈢23:50:15~23:53:00被告有先陳述「經理說:啊你答應 客戶吔(指貸款金額)」等語,後來調查員根據此話予以闡 述詢問,是否預設要借客戶多少錢,然後叫客戶寫,被告戊 ○○才答稱「也不是這樣的意思」等語。
㈣ 00:03:20調查員:你要自己擔的話,你就自己倒霉啦。 ㈤調查員確實有寫字的動作。
㈥00:11:14~00:12:35被告:強調負擔保沒有辦過,並稱 :因為這信用(指信用貸款)是我們經理說要給他的……就 是說增值稅減掉評估總值……可是負擔保我真的沒有做過, 你問我。
調查員:不是啦,依你的常識講就好了,你二筆喔,經理喔 交代你用信用貸款來做(被告答稱:對),我現在只問你這 個程序,跟我講就好……。
另一調查員:啊你沒辦過,這二件你怎麼會辦?調查員回答 另一名調查員:那是經理交代的。
㈦00:20:56~00:22:21
被告:也是客戶拿給他的,啊他交代我們做,交辦事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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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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