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允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清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清工程有限公司設嘉義縣布袋鎮, 法定代理人甲○○住嘉義縣布袋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 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