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號
MLDV,98,重訴,1,2009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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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本件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免延誤訴訟,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
二、被繼承人劉致祥及其配偶劉羅和妹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劉
  致祥之長子、次子姓名及除戶謄本,該二人之繼承系統表與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及附繕本。
三、被繼承人劉瑞祥及其配偶劉曾有妹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己
  ○○之「手抄」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劉光祥及其配偶劉黃四妹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劉
  焱滉、劉榕滉之除戶謄本,渠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渠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已列
  為被告者,毋庸追加)。繼承人庚○○之戶籍謄本。
五、被繼承人劉淦祥及其配偶劉彭三妹之除戶謄本。繼承人劉照
  滉、辛○○、丁○○、癸○○、乙○○、劉淑雲、丙○○之
  戶籍謄本。
六、被繼承人劉光輝、配偶劉張氏四妹,及其繼承人劉烘彬之除
  戶謄本。被繼承人劉光輝五子之姓名及戶籍謄本。劉光輝
  繼承人戊○○、劉耀彬之戶籍謄本。
七、上述所列之人或其繼承人,經查戶籍資料若有死亡者,則應
  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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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