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78號
MLDV,98,補,78,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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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余任淨即象盈建材工程行
            號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3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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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