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余任淨即象盈建材工程行
號
被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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