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4號
MLDV,98,補,44,2009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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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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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