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8年度,23號
MLDV,98,苗簡,23,200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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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23號
原   告 達力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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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力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