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23號原 告 達力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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