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25號
MLDV,98,聲,25,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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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大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相 對 人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裁全字第120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20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 管轄法院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法條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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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