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遺失支票發票人為「許素貞」
,受款人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通知人
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乙○○」。聲請人
甲○○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之依據。
二、若聲請人係受款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委
任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更正以受款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北投分公司」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更正甲○○
為聲請人之代理人,並提出受款人委任甲○○聲請公示催告
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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