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湯雲珍」,
受款人為「尚陽商行」,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
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
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
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
人。如尚陽商行為聲請人獨資經營,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及受款人為甲○○即尚陽
商行,再向本院提出尚陽商行營業證明及銀行更正之證明,
並具狀更正公示催告聲請人為甲○○即尚陽商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