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21號
MLDV,98,司促,921,2009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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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達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尚達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尚達塑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地址
  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不符,應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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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