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達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尚達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尚達塑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地址
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不符,應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