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債 權 人 甲○○○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聲請狀僅稱基於假扣押執行事件應收取金額若干,
惟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應表明債權人基
於何種法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債權人應補正請求之具體原
因事實(例如基於承攬關係,應表明雙方約定完成之一定工
作為何?報酬如何計算?以及何時給付報酬等要件,如有證
物並應一併提出),以確認請求之範圍。
二、債權人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請提出利率約定之
依據,如未約定應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三、債權人請求之執行費7,866 元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即
可在執行程序中受償,無需再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就此部
分再請求發支付命令,似無必要。請審酌是否撤回執行費部
分之請求。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