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1號
MLDV,98,司,1,2009021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 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股東陳寶連之 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寶連為聲請人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紀錄、同意書 等件為證。
三、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呈報清 算人事件卷宗,聲請人於民國98年1 月8 日聲請呈報清算完 結事件,因尚有稅款未清償,業經本院於98年2 月11日裁定 駁回。是聲請人尚未清算完結,其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核 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 千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