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洪孟欽即隆聚會計師事務所
被 告 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