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052號、97年
度毒偵字第847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4日下午4 時許
,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 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刮杓壹支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刮杓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 度易字第6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6年1 月2 日確定,嗣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於96年7 月1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 犯)。詎甲○○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 97年3 月10晚上9 時30分許,翻越苗栗縣苗栗市○○路臺 灣肥料公司苗栗廠圍牆,竊取該公司所有之電纜線約45公 尺,得手後,將電纜線搬回其苗栗縣苗栗市○○里○○路 674 巷7 號住處,以美工刀剝除外皮取出銅線,再於97年 3 月12日,至苗栗縣苗栗市維新里20鄰懷安22號「長泓環 保企業有限公司」,將其中19公斤銅線,賣給不知情之負 責人鄧又銨,得款新台幣(下同)3040元花用完畢;又於 97年3 月18日,至「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將其餘6 公斤銅線,賣給不知情之負責人鄧又銨,得款840 元花用 完畢。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於97年 3 月18日下午5 時,至「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執行查 贓勤務時,在該公司之收貨單上,發現甲○○涉嫌竊盜後 販賣贓物。
(二)甲○○又曾於89、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89年7 月15日、90年12月 11 日 以89年度毒偵緝第262 號、90年度偵字第18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上開強制戒治未收其實效,甲○○復
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刑事責 任部分,則經本院於92年3 月31日以92年度易字第5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2年4 月21日確定,至上開強 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停止戒 治出所。甲○○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24 日以97年度易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 年7 月22日判決確定。甲○○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 月7 日晚上7 時許 ,在其苗栗縣苗栗市○○里○○路674 巷7 號住處,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未扣案)內,點火燒烤後,再 以口、鼻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
(三)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於97年4 月9 日晚上11時4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街,將騎 乘機車未懸掛車牌之甲○○攔下帶回派出所調查,警方順 便詢問甲○○是否竊取上開贓物,甲○○向警方坦白承認 ,並同意警方至其上開住處搜索,警方於同日晚上11時53 分許,除在甲○○住處對面圍牆內,扣得甲○○丟棄之電 纜線塑膠外皮外,並在甲○○上開住處內,扣得甲○○所 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刮杓1 支,甲○○再向警方坦承其 另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 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2 次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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