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7號
TTDM,98,附民,7,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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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
          之1
被   告 乙○○
      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乙○○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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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