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3號
ILDM,91,附民,23,200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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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居福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乙○○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0號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電業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 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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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