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386號
TTDM,96,易,386,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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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1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係設於臺東縣臺東市○○路24號 1樓「麗華卡拉OK」之負責人,被告甲○○則經營出租點唱 機業務,2人均明知「老爺車」、「挽仙桃」、「傷心海」 、「回鄉的我」、「癡情癡情」、「出外心茫茫」、「吃虧 的愛情」、「南鯤鯓之戀」、「酒女的心聲」、「給你騙不 知」、「無人關心我」、「我無醉是你茫」、「高速公路夜 快車」及「青紅燈下的戀情」等14首音樂著作,係社團法人 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著作財產權人陳景輝蔣嘉峰、陳 景松、張春生、黃秀清金石喬有聲出版社授權,非經社團 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乙○ ○於民國96年3月間某日,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價格,向甲○○租用內有上開歌曲之伴唱機設備1台( 廠牌:點將家、編號:F0000000號),並擺設在乙○○所經 營之上開店內,提供不特定消費客人以每首歌曲10元之價格 點唱,使不知情之客人公開演出上開著作物,以此方式接續 侵害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 96年6月21日晚上6時40分許,在上開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 上開點唱機1台、點歌遙控器1個及點歌本1本。因認被告2人 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乙○○、甲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甲○○所為 ,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於98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 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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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