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