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4號
TNDV,98,補,34,2009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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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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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