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262號
TNDV,98,繼,262,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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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林慶隆
      林振榮
      林俊銘
      林俊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陳善(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將軍鄉○○
村00鄰○○000號)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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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