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14號
TNDV,98,司拍,14,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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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134年3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4月 15日向聲請人借用2,431,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4月25日 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7年10 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34,182元,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 、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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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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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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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玉井鄉 ○○○段│870 │建│206.3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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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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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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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臺南縣玉臺南縣玉│2層樓房 │11│10│22│平│全部│
│ │ │井鄉中山│井鄉福德│加強磚造│0.│9.│0.│方│ │
│ │ │路480號 │段870地 │ │99│73│72│公│ │
│ │ │ │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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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