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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