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24號
TNDV,97,訴,1524,2009022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1/1頁


參考資料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