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06號
TNDV,97,訴,1506,2009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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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丁○○
      加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3之2
被   告 戊○○
      宏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甲○○請具狀陳明有無領取汽車強制險給付,如有,請提出領款證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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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達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