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573號請求
拆除電線線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2,54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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