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 之法院管轄」本件涉及原告與被告間因電力使用之消費關係 糾紛所產生之訴訟問題,而消費關係之發生地為台南縣佳里 鎮,因此,本院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㈡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 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 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訂有明文,同法第10條之1 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又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而關於給 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 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㈢查原告己○○為門牌號碼台南縣佳里鎮○○路374號(下稱 系爭374號建物)即佳里鎮○里段418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 原告庚○○為門牌號碼台南縣佳里鎮○○路376號(下稱系 爭376號建物)即佳里鎮○里段1037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 均與被告有使用電力之供應契約關係,被告為企業經營者, 而原告為使用該電力供應之消費者,倘有因電力使用供應而 生之消費糾紛,當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核先敘明。 ㈣查電力之安全供應為被告公司之義務,而考量電力之供應本
身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因此,被告公司基於全國之電力專業 公司,依法本應在供電設備上設計避免所有可以預見之供電 安全上之危險,以免用戶遭受到電力之危害。在自然因素造 成電力危險供應之最常見而且最可以避免的就是雷擊,基於 臺灣地區雷擊之普遍性,早在民國77年所頒行的屋外供電線 路裝置規則第16條即有要求電力業者必須設置避雷器以及接 地線裝置,以避免因雷擊造成電力供應之危險。且據原告所 瞭解被告公司在佳里鎮地區○○○路段的電線桿及電力箱已 經有設置防止電擊之安全裝置,顯見就電擊可能造成電力設 備供應電力之危險性,是可以透過電力設備之改善與防護達 成防免危險之效果。
㈤緣民國(下同)95年8月4日下午4時26分,因鄰近原告庚○ ○住家系爭376號建物不到2公尺遠的電線桿及電力箱遭到雷 擊,造成電力供電異常,原告庚○○系爭376號建物的電源 開關以及各種電器設備均遭燒毀並引發火災,原告住處之設 備遭到嚴重燒毀,有照片可資為證,大火並因此延燒到隔壁 的房屋亦即原告己○○所有系爭374號建物。事後,經原告 查知是因為該鄰近原告庚○○系爭374號建物之電線桿及電 力箱欠缺防雷擊之安全設備,導致電流因雷擊突然大量導入 離其最近的原告庚○○系爭376號建物,造成電源開關以及 電器設備無法負荷而燒毀,因此引發火災。然查,雷擊造成 供電設備提供電力之危險,並非毫無防範之方法,而且事實 上被告公司在同一區域也有針對其他路段之電線桿及電力箱 進行防雷安全保護設置,是以,供電設備因雷擊而設計安全 或停電裝置乃是一般用電戶所可以接受的,但是對於僅因雷 擊而造成電力供應異常並進而引發用電戶之火災,當非全體 用電戶所能接受,而且,避免因電擊造成電力供應異常引發 火災乃現今科技水準所得預免,原告因被告供電設備之安全 性欠缺,造成房屋火災之損失,原告當得以前開法條之規定 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公司對原告之主張雖不否認是因 為雷擊造成的供電事故,但辯稱是因為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 所造成,被告對用戶不需負賠償責任,拒絕賠償。原告求償 無門,遂不得不提起
本件訴訟。
㈥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臚列如下:
⒈原告庚○○部分:共計新台幣(下同)1,078,200元。 ⑴系爭376號建物樓地板面積燒毀損失:452,200元 ⑵裝修及裝潢損失:399,000元。
⑶生財設備:197,000元。
⑷房屋收益損失:30,000元
⒉原告己○○部分:共計295,000元
⑴建物樓地板面積燒毀損失:70,000元
⑵裝修及裝潢燒毀損失:105,000元
⑶廚具及電器損失:50,000元
⑷1至3樓裝修損壞:50,000元
⑸精神損失:20,000元
㈦按架空避雷線可預防線路及設備雷擊,其接地線為獨立的, 未與電源或設備連接,但變壓器內之避雷器與電源線及設備 連接,其無法預防電線及設備受雷擊,僅是遭受雷擊後有洩 壓效果,減少供電線路及設備之損失,但如果遇到強大雷擊 或直接雷擊者,則無效果可言。被告所提出之變壓器接線方 式與其他地方有架空避雷設施之變壓器之接線完全相同,均 僅是屬於預防設備漏電之接地方式,並未有避電器需單獨接 地之接地方式。
㈧被告所主張有關本件之電擊點是在佳里鎮○○路382號屋頂 所裝置之無線接收器天線云云,並無任何依據,原告予以否 認。又被告所稱因電線短路造成火災云云,應與三相電力接 戶線無關,蓋系爭376號建物因出租他人從事營業,是採用 無熔絲開關,有保護作用,所以縱令是電線短路,也只是跳 電,不會造成火災。被告之抗辯並無理由。而且依照案發時 在房屋現場內之承租戶黃御侑先生所製作之筆錄亦陳稱「下 雨打雷爆炸聲,後即停電緊急照明燈亮起」,此一現象即可 證明並無電線短路而造成火災之可能。依承租戶黃御侑先生 陳稱「接著聽見後方電源總開關箱有匹哩啪啦爆炸聲」,需 強調的是其所稱是「爆炸聲」,而不是燃燒聲,所以,根本 不可能是短路所造成之情形,相反的,其情形應該是因為巨 大電流突然從三相電力外線(接戶線)進來後,通過電源總 開關所造成爆炸聲。
㈨由證人戊○○、乙○○於鈞院91年4月3日之證詞,以及被告 於97年4月3日庭呈之照片,可以得出原告所使用之三相電力 之外線(即從被告電線桿之變電箱,連接至原告用戶之三相 電力接戶線),確實有燒毀之事實。原告所有系爭376號建 物之三相電力外線(接戶線)何以會燒毀?可能的原因僅有 兩種,第一種可能是被告的電桿變電箱因遭雷擊而瞬間產生 異常巨大電流,由於欠缺避雷及保護電力用戶之裝置,該巨 大電流瞬間流向原告的三相電力外線接戶線,導致該三相電 力外線即接戶線無力承受該巨大電流而導致燃燒,同時巨大 電流也透過三相電力外線即接戶線流入原告系爭376號建物 的電源總開關,電源總開關在無力承受此一巨大電流之情形 下,因此燃燒而導致本件火災。第二種可能是原告系爭376
號建物因為火災而延燒到建物外的該系爭接戶線。然而,比 較上開兩種可能性與附卷的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書,即可發現附卷的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中所附之火災後照 片,其中有關系爭376號建物正面照片,可以看出系爭374號 建物正面的遮陽罩及廣告看板,完全沒有被燒毀的現象,是 以,可以排除糸爭火災有燃燒到房屋前部鄰路部分之可能性 ,換言之,系爭三相電力之外線即接戶線,應該不是因為系 爭376號建物火災之火勢延燒而造成三相電力之電線被燒毀 ,所以,剩下的可能性就是因為來自於電線桿變電箱之強大 電流而導致燒毀。
㈩綜上所述,因為被告系爭電箱及電桿未有充分之防雷裝置, 導致被告的電桿電箱遭雷擊而有巨大電流,同時造成與被告 電桿電箱相連的原告三相電力之接戶線受巨大電流所入侵, 除三相電力接戶線本身燒毀外,瞬間也造成系爭376號建物 之所有電力與電器設備受損,電源總開關也因無法承受巨大 電流而起火燃燒,因此,被告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之鑑定意見,原告認為甚為荒唐, 其鑑定結論毫無根據,並陳述意見如下
⒈事實部分
⑴有關系爭374號建物及系爭376號建物之接戶線是否同一 電源線供電乙點,鑑定報告記載不是同一電源線供電, 然查,事實上,系爭374號建物是單相三線110-220伏特 供電,而系爭376號建物則是三相三線220伏特,均是在 同一變壓器供電。
⑵有關系爭376號建物三相電錶是否有燒損或更換乙點, 鑑定意見記載無燒損或更換。然查,事實上電表內之電 源線有二條遭燒毀,鑑定人卻稱沒有燒毀,令人不解。 ⒉對鑑定結論之質疑
本件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之鑑定結論稱提因為台南縣佳里 鎮○○路382號(下稱382號建物)無線接收器直接遭雷擊 ,電擊電流因天線接地不良,部分進入建築物鋼筋謝放, 因此部分雷擊電流由連棟的鋼筋進入系爭376號建物鐵皮 鋼架,再經由屋內開關箱竄入配電線路的中性線(地線) 云云,然查:
⑴系爭376號建物之開關箱並未與鋼筋相連,何來經由382 號建物鋼筋進入之可能,鑑定意見所言真是天方夜譚。 ⑵382號建物號與系爭376號建物鐵皮屋之間,還有兩間房 屋即台南縣佳里鎮○○路380號及同路378號三樓建物, 電流若真的跑從鋼筋出來,也是影響其他2家,怎會與 原告系爭376號建物鐵皮屋有關?
⑶查樓地板均是絕緣體,若鑑定意見認為是382號建物無 線接收器直接遭雷擊,那麼該無線接收器與建物鋼筋既 末相連接,其間更有樓地板之絕緣體加以阻隔,則雷擊 電流何來進入鋼筋之可能,鑑定意見稱有部分雷擊電流 進入鋼筋云云,純屬臆測,毫無根據。
⑷退萬步言,縱令雷擊電流真有部分進入建築物鋼筋,在 瞬間大量電流之情形下應該是由382號建物直徑較大電 阻較小的柱筋進人地下,怎麼會又跑到側邊的小鋼筋。 ⑸從鑑定報告第10頁照片可以看見382號建物天線旁邊的 隔鄰建物就有一個鐵皮屋,然而該鐵皮屋卻毫髮無傷, 顯見雷擊電流絕不是竄流至相連接之鋼筋。
⑹查系爭376號建物一層樓鐵皮屋內是開關箱爆炸燒毀, 而不是鋼筋溶解或鋼筋周邊物品燒毀,換言之,開關箱 是因為電線電流所燒毀,而不是鋼筋電流所燒毀。 ⑺本案有一個很重要的事證,就是台電電線桿連接系爭 376號建物用戶之接戶線遭燒毀乙事,原告已經有提出 照片附卷,然本次鑑定意見對此隻字未提,連照片也沒 拍,顯見鑑定人自始即因偏見而排除因變壓器遭電擊導 致自變壓器瞬間湧出大量電流因此燒毀電阻較小的原告 三相接戶線之可能性。
⑻綜上,該鑑定意見欠缺論證依據,說明空洞,幾乎是臆 測之詞,當無參考之價值。
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己○○295,000元、原告庚○○1,078,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95年8月4日下午4時26分許,台南縣佳里鎮地區雷雨交加, 因382號建物屋頂裝置無線接收器天線,直接遭雷擊中,致 大地中產生異常高壓電。若靠近該直接雷擊處之人、物,即 帶有導電體,易生感應雷擊(亦稱間接雷擊)。 ㈡再查,原告庚○○系爭376號建物,系搭建鐵屋經營餐飲店 使用,而鐵屋為良好導電體,又因鐵屋靠近上述之直接雷擊 處,便很容易造成感應雷擊(間接雷擊)。故依電學原理研 判,原告庚○○系爭376號建物是會有感應雷擊,但只要原 告庚○○系爭376號建物內自備供電設備及線路耐壓良好, 或接地線接地良好,就不會發生電線短路(俗稱電線走火) ,而發生火災。就是因為原告庚○○系爭376號建物內自備 供電設備及線路耐壓不良,接地線接地不良,才會發生電線
短路(俗稱電線走火),而發生火災,並延燒至隔壁己○○ 系爭374號建物。
㈢依電業法第59條規定訂定之「營業規則」第21條明定「被告 公司供電設備與原告用電設備之接戶點處謂之責任分界點, 自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側之產權屬用電戶,並由用電戶負責 維護」。按該規則規定,本案發生火災,係原告「自責任分 界點以下用戶側」之應自行負責維護的供電設備及線路耐壓 不足、或接地線之接地不良所導致,循此,該火災事件顯與 被告公司毫無關係。又依營業規則第38條第 (2)項明定,「 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被告公司(即本 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再依第41條規定:「依第 38條、第40條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不可歸責於被告公司 原因,致原告遭受任何損失時,被告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再根據電業法第34條規定訂定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第16條規定:被告公司之設備必須裝置避雷器及接地線。查 被告公司供電至原告之電力設備,係「佳七高幹35號電桿」 ,其電桿上變壓器係新型之密封型變壓器,而有關之避雷器 及接地裝置係在該變壓器內部。故原告指稱「被告公司供電 設備欠缺防雷擊之安全設備」云云,顯不了解被告公司新型 之電力設備裝置,而產生誤解。
㈣正常情形,電擊不會造成電力設備供應電力之危險性;通常 情形,電擊也不會發生火災。依電學原理,如有雷擊,最多 只會發生「被告公司的供電設備保護開關跳脫、電流中斷」 ,並不會發生有原告指稱之「大量電流導入原告住家」之情 形。據依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4頁火災原因 研判第三點起火處詳敘,該御品棧餐飲店負責人黃御侑表示 :先看見屋內電源總開關箱附近有火花及濃煙竄出,且勘查 時該電源總開關附近發現電源線路短路熔化痕跡,可證:當 原告系爭376號建物鐵屋內「電源總開關箱」遭受感應電擊 時,發生電線短路走火,並產生甚大故障電流,引致被告公 司之外線(俗稱接戶線)燒損。故原告指稱「被告公司之外 線引接至原告系爭376號建物接戶點燒損」云云,顯係其不 了解電學原理,而產生之誤解。又依經驗法則,發生「直接 雷擊處」會產生焦黑痕跡,又發生火災時,起火點應有嚴重 燒損。然嗣後現場勘察,被告公司供電予原告之供電設備( 即電桿上變壓器、電表)及最靠近「被告公司與原告(即用 電戶)責任分界點」之店家門面等等,亦均未見起火燃燒現 象,也未有損害。而依原告庚○○提證之照片查知,被告公 司供電原告之電桿高度,係較四周房屋三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為低,又依原告指稱:雷擊特性係傾向地面較高物體;循此
,顯證被告公司之電桿及設備,係不會遭雷擊或不易遭雷擊 。又382號建物四樓屋頂裝置之無線電接收器的天線遭到直 接雷擊,此雷擊點與原告所有系爭376號建物,中間有隔兩 間房樓,然因石棉瓦搭建之鐵屋,係良好導電體,且靠近直 接雷擊處,便很容易造成所謂之感應雷擊(間接雷擊)。惟 原告房屋發生火災,經據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第1頁詳載,系爭376號建物,係鐵皮房屋建築,且依該御品 棧餐飲店負責人黃御侑表示,最先看見屋內電源總開關箱附 近有火花,濃煙竄出,是以研判起火處應為電源總開關箱附 近。故據黃御侑發現時的狀況及附近住家無線電天線遭受雷 擊與附近住家電器損失情形,綜合研判起火原因應是該地區 遭受雷擊導致電氣系統異常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綜論 本案原告房屋火災原因,顯係原告屋內供電設備及線路耐電 壓或接地線接地不良,而發生電線短路(俗稱電線走火)而 引起之火災無訛。顯然,「原告之火災事故」與「被告公司 供電設備」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原告訴訟主張被告公 司賠償,顯無理由,應請鈞院依法駁回其訴。
㈤依據經驗法則:發生直接雷擊處會產生焦黑痕跡;發生火災 時,起火點應會有嚴重燒損。然嗣後現場勘察,被告公司供 電予原告之供電設備(即電桿上變壓器、電錶),及最靠近 被告公司與原告(即用電戶)責任分界點之店家門面等處, 均未見起火燃燒,也未見有損害,目前且續在供電運轉中, 循此,原告指稱「依臺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7 頁關於到達前狀況記載(一)值班人員接聽火災報案電話內 容:新生路376號前電桿冒火花,足證系爭被告公司佳七高 幹35號電桿上變壓器及其線路有遭雷擊燒毀」云云,實顯不 足採信。
㈥再查,被告公司之佳七高幹35號電桿,係裝置密封型變壓器 ,其製造廠商有大吉旺、大恆等公司。而有關之避雷器及接 地線、開關等裝置均裝置在該變壓器內部。原告顯不了解新 型電力設備及有關製造商。另被告公司電桿「佳七高幹35號 」之密封型變壓器內避雷器接地方式,係有單獨接地線、亦 有系統接地線,且能耐強大電流及其它異常電流通過。故原 告指稱「被告公司變壓器接地線方式,未有避雷器單獨接地 之方式以及如果遇到強大雷擊或直接電擊者,無效果可言」 云云,顯是原告不了解被告公司新型密封型變壓器內避電器 接地方式,而產生誤解所致,實不足採據。
㈦再依被告公司「配電線路防雷害裝置原則」(如附件)四. 「防雷害對策」(一)「配電線路」明定:⒈高度落雷地區 施設架空配電線路時,應設置架空地線(俗稱避雷線)惟線
路如架設在連續性建築物俯角30度以內可受完全遮蔽時,得 免設置架空地線。⒉中度及低度落電地區施設架空配電線路 時,應設置架空地線,惟線路如架設在連續性建築物俯角45 度以內可受完全遮蔽時,得免架設架空地線。--- (二)「 桿上變壓器」明定:⒈電害地區裝設桿上變壓器時,應裝設 避電器。桿上變壓器如已內裝有避電器時,則不另裝設避電 器。故依原告提證之照片查知,被告公司之佳七高幹35號電 桿設置在新生路376 號前道路路側,屬於市區連續性建築物 側邊,其俯角約30~45度以內,且該變壓器有關之避雷器、 接地線、開關等,均在變壓器內部,不須另施設「架空地線 」。顯見原告指稱「原告之損失乃是被告公司未就其佳七高 幹35號電桿之變壓器及線路設備做避雷防護設備或是在市區 之內即疏未裝設避雷線云云,實屬無理之訛論。 ㈧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系爭374號建物、系爭376號建物分別為原告己○○、庚 ○○所有,系爭374、376號建物均由被告以佳里七高桿35號 (下稱系爭35號電線桿)供電,其中系爭374號建物為單相3 線220/110伏特,系爭376號建物則為3相3線220伏特,兩造 間就供電具有契約關係,95年8月4日下午4時許,台南縣佳 里鎮○○路附近發生雷擊現象後,該日下午4時26分許系爭 376號建物電源總開關處起火燃燒,系爭376號建物之樓板、 裝潢及內放置之生財器具,因火災而毀損,該火災並延燒致 系爭374號建物牆壁、天花板等物,致系爭374號建物亦受有 毀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 、火災證明書、現場照片,及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消防局調 取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 實。惟被告否認系爭35號電線桿及電力箱欠缺防雷擊安全設 ,於上開時、地,因遭受到雷擊,而引發系爭376號建物電 源開關起火,肇致系爭374號、376號建物發生火災,並以前 開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酌之要點厥為:㈠系爭376號建 物火災之原因,是否為系爭35號電線桿受雷擊中所致?㈡被 告是否需就系爭374號建物、系爭376號建物發生火災所受之 損害負賠償責任?
㈠系爭376號建物火災之原因,是否為系爭35號電線桿受雷擊 中所致?
⒈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
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 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 業經營者違反前2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第7條定有明文 。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 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消費者 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就動產而言,除科技工業產品 (如汽車、藥物)、手工藝品、農業產品外,電力亦屬商 品。又關於電力,除電源中斷不為供電,並無商品存在, 不生商品責任問題外,電力供應者應就電力不穩定所致損 害負損害賠償之責。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系爭35號電線 桿因受雷擊,造成電力供電異常,引發系爭374號及376號 建物發生火災,致原告2人受有財物損害等情,是依原告2 人所主張電力供應者即被告所提供之電力異常所致之損害 ,自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核先敘明。
⒉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而任何損 害賠償責任不論係侵權行為而發生,或係本於債務不履行 之原因而存在,皆應以加害原因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為其要件,就此點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損害 賠償責任之情形亦無例外。就此因果關係和一般侵權行為 法相同,亦應由消費者加以舉證,此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規定而言,乃屬當然之理。本件原告主張系爭35號 電線桿受雷擊中,造成電力供電異常,致系爭376號建物 電源開關及各項電器設備起火,造成系爭374號及376號起 火毀損,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等語,惟為被告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原告就其主張上開有利事實即 應負舉證責任。
⒊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固提出現場照片、火災證明書、 設置防止雷擊安全裝電線桿照片、被告95年9月14日D台 南字第095080204號函文等件,並舉證人乙○○、戊○○ 為證。然查,原告所提之現場照片、火災證明書等件,依 其內容觀之,僅得證明系爭374號及376號建物確曾發生火 災並生損害之事實。另依證人乙○○及戊○○之證述情節
,亦僅得證明原告主張系爭火災發生時,系爭35號電線桿 與系爭376號建物之接戶線亦起火燃燒之事實。惟上開事 實,尚不足證明系爭376號建物之火災,係因被告系爭35 號電線桿遭受雷擊,電力供電異常所致,自難據此遽認被 告有何過失行為與系爭374號、376號建物毀損間有何因果 關係存在。
⒋經查,系爭系爭376號建物發生火災後,隨即由台南縣消 防局前往救災並勘查火災現場,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而據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記載:「…㈣起火 原因研判:⒈火災發生時,起火戶有人在家,並未發現有 外人侵入,因此可排除外力侵入引起火災的可能性。⒉起 火處未擺放足以自然引燃的危險物品,因此可排除物品自 燃引起火災的可能性。⒊黃御侑表示,佳里地區於該起火 災發生前下著大雨,並有打雷,當時係在店內搬原料至後 方廚房放置,並未發現異狀,再至前方拿原料時聽見很大 的打雷聲響後,店內即停電,緊急照明燈亮起。⒋現場勘 查時,發現新生路382號頂樓無線電天線有遭受雷擊現象 ,而天線破損散落於屋頂。⒌勘查時有民眾表示,住家內 電器用品有損壞情形,經查訪附近住家後,發現火災現場 周圍有許多住家的家電用品損壞。⒍查看起火戶電源開關 箱發現,總電源的無熔絲開關已嚴重燒損,且無熔絲開關 後方的鐵板亦遭燒熔。綜合以上所述,現場勘查後可排除 外力侵入及危險物品自燃引起火災的可能性。且由黃御侑 發現時的狀況及附近住家無線電天線遭受雷擊與電器用器 損壞情形,是以研判起火原因以該地區遭受雷擊致電氣系 統異常而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等語,而內政部消防 署嗣後就台南縣消防局嗣後火災勘查之調查資料,亦以96 年10月18日消署調字第0960026690號函覆本院表示:「二 、…查台南縣消防局綜合現場燃燒痕跡、火流延燒方向並 輔以分隊出動觀察紀錄、關係人陳述及其他可供佐證資料 (附近各戶家電用品同時受損等)據以分析後,研判起火 原因以該地區遭受雷擊致電氣系統異常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較大並無不妥。…」等語,此有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 查報告書、內政部消防署96年10月18日消署調字第096002 6690號函在卷可稽,參酌證人戊○○於本院證述,及台南 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對黃御侑之談話筆錄,可 知系爭火災前確有雷擊現象,而系爭火災之起火點為系爭 376號建物內電源總開關附近。基此,系爭火災係因該地 區遭受雷擊,致電氣系統異常引起火災所致,堪予採信。 ⒋次查,又據到場參與救災之消防人員甲○○到庭結證稱:
「(問:系爭房屋之電線桿有無燒灼之痕跡?及劈里啪拉 的聲音?)都沒有?」等語,及被告工作人員楊國樑亦到 證稱:「…受消防隊通知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派遣我們過 去的。我到現場時,看到消防隊已經到現場,我們向消防 隊指揮官報備,他們會要求我們要斷電。(問:本件有無 斷電?)本斷電,我們是人工操作去斷電。從我們的電線 桿上之變壓器斷電。(問:是否為佳7高桿35號之電線桿 ?)是。(問:那時變壓器是否有燒壞?)沒有燒壞。我 們有操作棒,將變壓器上之開關關掉。是我上去關掉的, 沒有別人和我一起上去,只有我一個人上去。(問:當時 佳7高桿35號之電線桿有無燒壞之痕跡?)無。…(問: 後來佳7高桿35號之電線桿有無作何維修之動作。」等語 觀之,足見系爭35號電線桿於系爭火災當時,外觀完好並 無毀損跡象。又系爭35號電線桿之變壓器為燈力並用變壓 器,並供應台南縣佳里鎮○○路362、364、366、368、37 0、372、374、376、363號等用戶使用,其中系爭376號建 物與上開363號建物為三相三線220伏特用戶,其餘為單相 三線220/110伏特用戶。而依證人乙○○亦證稱:「火警 當天的下午5點時候,是己○○的父親找我去修理無熔絲 開關(指系爭374號建物)當時我只是讓他們恢復可以點 燈狀況,因為去的時後房子不會亮。我當時只有修無熔絲 開關。修好之後燈及其他電氣用品都可以使用。」等語, 可知系爭35號電線桿供電用戶,於火災發生後,即為修繕 無熔絲開關後,即可通電使用,益見系爭35號電線桿於火 災發生後,並未喪失其供應電力之效能。而依前開內政部 消防署96年10月18日消署調字第0960026690號函:「…五 、雷電流通常依循導電路徑進入地面,行進時雷電流可能 分散,從電線至管線,尤其是建築物電力系統之接地裝置 (或地下水管)進入建築物,因雷擊損的特性為電位差極 高,以及因雷電流所產生之極高熱能與溫度。故所經之銅 導線,可能產生熔化、切斷或氣化等特徵。」所示,系爭 35號電線桿若確曾受電擊,其變壓器之外觀或其供應電力 效能,當受雷電流所產生之極高熱能與溫度,而產生相當 之影響,甚而毀損。然系爭35號電線桿於系爭火災後,無 論外觀或其供電效能,均未受影響。基此,是認被告抗辯 ,系爭35號電線桿並未於上開時間遭受雷擊等語,自可採 信。
⒌依美國國家防火協會編著之火災與爆炸調查指南(NFPA─
921),閃電在放電路徑中,傾向於雷擊地面上最高物體 (見內政部消防署96年10月18日消署調字第0960026690號
函:說明四所示)。而本件依兩造所提出之鄰近建物外觀 照片(見卷第18頁、第173頁)所示,台南縣佳里鎮○○ 路382號頂樓無線接收器天線位置較系爭35號電線桿上變 壓器位置略高。復依台南縣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員丁○○ 到庭證稱:「…因為現場看時附近居民說有雷擊的現象, 並且有電氣用品毀損,因此上去看(指台南縣新生路382 號建物)。【問:除了382號之外,是否有其他地方的屋 頂,無限天線也有燃燒的跡證?】沒有發現。…382號部 分是外觀上就可以看得出來無線天線有受損,所以才上去 看。」等語,足見系爭火災後,現場確留有台南縣新生路 382號無線接收器天線毀損之跡證。再者,本院將台南縣 消防局於勘查火災系爭現場搜證之台南縣新生路382號斷 落之頂樓無線接收器天線送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經該署以 巨觀實體觀察法、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電子顯微鏡/能 譜儀元素分析法等方法鑑定結果:「⒈證物概要:送鑑證 物為6截直徑約3mm之黃銅材質銅棒,各截銅棒本體形狀大 致完整,銅棒表面部分區域有碳粒子附著及氧化情形,在 各截端點處則呈現局部燒熔現象。⒉特徵分析:⑴編號2 銅棒及接頭面上有3處明顯呈現縱向之跳躍式局部燒熔痕 跡。⑵編號3銅套之銅金屬呈現燒熔縱向噴濺及合金鋼內 六腳銅棒固定螺絲表面呈現局部燒熔之特徵。⒊鑑定結果 :由於火災燃燒係屬較大範圍之燒損型態,不會造成黃銅 棒局部小面積的燒熔特徵,亦無法造成熔點溫度達1500℃ 以上合金鋼(螺絲)燒熔,故綜合銅棒上之各項金屬局部 燒熔徵,研判此係電流於黃銅棒上流動時,產生瞬間溫度 達3000℃以上電弧放電現象所造成。」等語,此有該署96 年12月28日消署調字第0960033450號函在卷可稽。足證台 南縣新生路382號頂樓無線接收器天線於上開時間,確曾 受有雷擊。準此,系爭火災應係台南縣新生路382號頂樓 無線接收器天線遭受雷擊,導致電氣系統異常,而引發系 爭376號建物電源總開關箱起火燃燒,肇致系爭火災發生 ,堪以認定。
⒍再者,本件依原告之請求就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送高雄 市電機技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原因分析:㈠新生路 382號無線接收器直接遭雷擊,雷擊電流因天線接地不良 ,部分進入建築物鋼筋洩放,因此部分雷擊電流由連棟的 鋼筋進入376號鐵皮鋼架,再經由屋內開關箱竄入配電線 路的中性線(地線),由電源線的接地電極進入大地,… ㈡由鋼筋進來的雷擊電流有分流的路徑進入大地,由於鋼 筋和盤體的接地阻抗較大,所以大部分的雷擊電流流經中
性線進入大地,以致造成鋼鋼架屋內開關箱因雷擊電流通 過而燃燒。…鑑定結論:…⒈佳七高幹35號電線桿上之變 壓器為燈力並用變壓器,該變壓器容量為50KVA兩台,屬 密封型桿上變壓器,保護設備之限流熔絲、遮斷開關、避 雷器均封於變壓器內,符合台電配電線路防雷害裝置則, 密封型桿上變壓器內之限流熔絲及遮斷開關並未動作。⒉ 引發火災原因為新生路382號屋頂無線接收器遭雷擊,引 發376號屋內電源總開關箱因雷擊電流通過而燒損。…」 等語,有該公會提出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承前所述,系 爭35號電線桿於系爭火災並無受雷擊產生毀損之現象,反 觀位置較系爭35號電線桿為高,且於系爭火災發生後勘查 時,亦採證到台南縣新生路382號頂樓無線接收器天線確 受有雷擊現象,足證系爭火災應係台南縣新生路382號頂 樓無線接收器天線遭受雷擊,導致電氣系統異常,而引發 系爭火災。故認上開公會之鑑定意見與本院上開論述結果 相符,自可採信。
⒎至於,原告主張系爭35號電線桿與系爭376號建物接戶線 於火災時,亦起火燃燒,故係系爭35號電線桿遭受雷擊後 ,因系爭35號電線桿未設置避雷器,導致受雷擊而將巨大 電流,經由接戶線入侵系爭376號建物,瞬間造成接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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